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津高法[2007]98号
【颁布时间】20070411
【生效时间】20070411
【正 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007年4月11日 津高法[2007]9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
(2007年4月11日 津高法[2007]9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
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通过)
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当一部分是以商业秘密形式存在。随着商业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我市滨海新区制造业发达,外资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较多,人才流动频繁,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具有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具有隐蔽、复杂、多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限,把握好司法尺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司法水平,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组织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先后召开了三次研讨会,对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总结。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归纳整理各次研讨会的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第八次会议通过)
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当一部分是以商业秘密形式存在。随着商业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我市滨海新区制造业发达,外资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较多,人才流动频繁,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具有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具有隐蔽、复杂、多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限,把握好司法尺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司法水平,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组织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先后召开了三次研讨会,对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总结。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归纳整理各次研讨会的意
见,纪要如下:
1.商业秘密是智力活动及经营成果所形成的特定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予以保护,但应注意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绝对排他性的知识产权相区别。
2.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市场合理竞争的关系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与择业自由的关系,严格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防止权利滥用以及恶意诉讼。
3.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相应的信息载体,能够重复再现商业秘密的内容。仅凭人脑记忆,口头传授的“秘诀、秘方”以及商业经验,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4.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人是商业秘密专有权人。合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其使用权的范围、期限及权利义务依法由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法获知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其保密责任及权利义务,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确定。因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使用人的过失泄密而获知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负有不使用和传播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5.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护范围不限于一般列举的设计、配方、模型、方法、技术、程序、计划、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信息。对于具有特定内容的商业信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应当予以保护。
6.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该秘密为公众知悉之日终止,包括权利人自己公开或因侵权行为公开。
7.对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
8.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不限于商业竞争领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正确确定案由和适用的法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非上述范围的纠纷案件或专门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智力成果权的一般规定。
9.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在其使用权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商业秘密使用权,但其权利应受使用合同限制,
1.商业秘密是智力活动及经营成果所形成的特定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予以保护,但应注意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绝对排他性的知识产权相区别。
2.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市场合理竞争的关系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与择业自由的关系,严格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防止权利滥用以及恶意诉讼。
3.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相应的信息载体,能够重复再现商业秘密的内容。仅凭人脑记忆,口头传授的“秘诀、秘方”以及商业经验,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4.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人是商业秘密专有权人。合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其使用权的范围、期限及权利义务依法由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法获知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其保密责任及权利义务,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确定。因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使用人的过失泄密而获知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负有不使用和传播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5.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护范围不限于一般列举的设计、配方、模型、方法、技术、程序、计划、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信息。对于具有特定内容的商业信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应当予以保护。
6.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该秘密为公众知悉之日终止,包括权利人自己公开或因侵权行为公开。
7.对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
8.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不限于商业竞争领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正确确定案由和适用的法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非上述范围的纠纷案件或专门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智力成果权的一般规定。
9.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在其使用权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商业秘密使用权,但其权利应受使用合同限制,
不得行使属于权利人的处分权等项权利。
10.企、事业单位依法与员工单独订立的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劳动合同解除失效。企、事业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独立提起保密合同纠纷诉讼。该类案件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不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限制。
11.民事合同中有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密条款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合同履行期限或合同中途解除的影响,但依法应确认无效的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在立案或审理中发现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竞合的,应分别情况处理,选择合同纠纷诉讼一般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选择侵权诉讼可以起诉任何侵权人。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按照侵权案件适用法律处理,不审理其中的合同纠纷内容。
13.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不适用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关于诉前临时禁止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14.鉴于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应依法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专门技术或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经营问题,要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类专业人员不属于事实证人,其所作的说明,属于技术性解释,不具有证据效力。出庭的专家证人之间以及其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询问。
15.因侵权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善意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一般应判决第三人停止使用并承担保密责任。但如果判决停止使用,对第三人生产经营确有重大影响,可以判决不停止使用或限期使用,并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第三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16.因涉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接触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开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场所严禁录音录像,卷宗流转过程应当采取加密措施,严防泄密。但当事人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公开出示、质证的,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要求诉讼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限制触密人数等方法。在庭审中,如果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停止举证、质证并限制证据交换。
17.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发现侵权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一般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移送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线索、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经法定程序认定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恢复民事案件审理。
经法定程序认定侵权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应继续审理。
18.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在先做出判决的,经有关机关协调后,可以对民事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11.民事合同中有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密条款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合同履行期限或合同中途解除的影响,但依法应确认无效的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在立案或审理中发现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竞合的,应分别情况处理,选择合同纠纷诉讼一般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选择侵权诉讼可以起诉任何侵权人。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按照侵权案件适用法律处理,不审理其中的合同纠纷内容。
13.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不适用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关于诉前临时禁止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14.鉴于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应依法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专门技术或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经营问题,要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类专业人员不属于事实证人,其所作的说明,属于技术性解释,不具有证据效力。出庭的专家证人之间以及其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询问。
15.因侵权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善意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一般应判决第三人停止使用并承担保密责任。但如果判决停止使用,对第三人生产经营确有重大影响,可以判决不停止使用或限期使用,并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第三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16.因涉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接触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开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场所严禁录音录像,卷宗流转过程应当采取加密措施,严防泄密。但当事人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公开出示、质证的,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要求诉讼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限制触密人数等方法。在庭审中,如果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停止举证、质证并限制证据交换。
17.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发现侵权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一般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移送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线索、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经法定程序认定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恢复民事案件审理。
经法定程序认定侵权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应继续审理。
18.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在先做出判决的,经有关机关协调后,可以对民事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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