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研
津高法【2000】第54号
为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中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我院于2000年3月9日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有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刑庭庭长参加的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会。会议就我院起草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充分讨论。现将本次会议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对投案的认定
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案问题司法机关虽已发觉了犯罪事实,并已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就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讯问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丧失了自动投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盘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不属自动投案。
2、关于向纪检、监察部门投案的问题《解释》第一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规定应当包括向纪检、监察部门投案。纪检、监察部门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违纪或一般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亦应视为自动投案。
3、关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形迹可疑”是指因犯罪嫌疑人行为、举止、所在场所、时间等方面的异常导致的可疑。司法机关因发现或扣押了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而进行查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属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仅因一般违法被查问,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4、关于“准备投案”、“正在投案途中”情节的认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投案意图的证据佐证,不能仅凭口供,或凭不确定的证据认定。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投案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投案,无论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默认而归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
6、关于亲友代为投案的问题亲友代为投案的,应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嫌疑人等候归案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
8、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确定问题“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其交代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确认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对立功的认定
1、关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构成立功的问题“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其他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参与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决定作用;三是案件已被侦破。
2、关于检举揭发共犯构成立功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共犯成员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如果交代了本人与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经查属实,是自首行为,不属立功。自首后又有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行为的,同时构成立功。
3、关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问题“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必须是已经抓获,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协助的形式包括:带领侦查机关到嫌疑人藏匿地点抓获,提供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通讯号码,提供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藏匿地点。所谓“不掌握”是尚未通过其他侦查手段获取的情况。
三、对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的处理对于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根据查证结果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1、一审案件审理期间对揭发、检举材料的处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如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仍无查证结果,应即时审结案件。不能以等待查证揭发、检举情况为由申请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在一审案件宣判以后取得查证结果,确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如已进入二审或复核程序,应当在二审或复核程序中予以认定。
2、二审、复核案件审理期间对揭发、检举材料的处理二审或复核案件期间,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一旦查实后不能判处死刑,且揭发线索明确具体,能够查证的,应待揭发、检举情况查证后予以处理。对于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人、被告人提出的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如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仍无查证结果,应即时审结案件。不能以等待查证揭发、检举情况为由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3、关于裁判已生效后揭发、检举查证属实问题被告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直至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才取得查证结果的,如果根据查证结果,能够确认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四、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的处罚对犯罪后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应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和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决定是否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1、关于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范围自首的具体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司法机关是否已发现犯罪,是否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正在抓捕以及投案的方式等。立功的具体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抓捕难度等。
2、对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处罚具备自首或立功情节,一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时,应从严掌握;罪行特别严重,有充分理由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3、特殊情况下的处罚对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可以将其犯一罪或数罪、是初犯或再犯、审判过程中翻供等情况,作为可参照的量刑情节。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在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
五、其他问题
1、关于认定自首和立功的证据问题对于认定被告人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确认。法庭应当根据保护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的原则,采取适宜的质证方式。
2、关于裁判文书中对自首、立功的表述对于自首、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均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六、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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