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07 08:17   351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两个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两个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存在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只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罪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行为表现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