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特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1 18:13   399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从以上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贪污罪的主体特殊。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种人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与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

工作人员。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三种人单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从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侵犯对象的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这里规定的“公共财产”范围比作为贪污罪对象;国有财产全部可以成为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只有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相联系,才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