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59万余元,判决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5-21 17:16   739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日,被告人庞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达59万余元,经王律师辩护后,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庞某某缓刑。

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庞某某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办信用卡一张,……截至2013年9月某日,透支本息合计10万余元,其中本金近10万元,中信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其一直未归还剩余欠款。

另,2011年某月,被告人庞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两张,截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庞某某透支本金人民币49万余元。2011年10月至案发,光大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其一直未归还剩余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人民币59万余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在本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的亲属找到王朝阳律师,并委托王律师做为庞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庞某某时,询问了案情及抓获经过,初步认为,关于庞某某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一事,光大银行尚未构成报案条件。且庞某某明知银行已报案,仍与银行工作人员在现场一起等待警察到来,到公安机关后主动配合警察调查信用卡透支问题,进行了如实供述,其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在法院庭审时,王律师针对本案两起犯罪事实进行了辩护,即:光大银行银行卡透支行为,因未满三个月的期限及未得到两次催收,故光大银行不具有报案条件,庞某某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被告人庞某某明知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与工作人员一同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到公安机关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其行为应认定自首。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庞某某的亲属将涉案款项代庞某某归还给了银行。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关于自首及其他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庞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庞某某及其亲属接到判决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