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一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6-12 18:57   1026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日,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采纳了王朝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某工厂门口处,因琐事与其堂兄方某A发生冲突,被告人方某某在与被害人方某A搂抱摔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方某A半部着地摔倒在厂门口水泥地上,被害人在被送区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摔跌所致。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候民警并被查获归案。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亲属随即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找到王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王律师做为方某某的辩护律师。

经王律师向方某某亲属了解初步案情,认为方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注:本案在逮捕前以故意伤害致死对方某某采取的刑事拘留),在方某某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前,王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了解了具体案情,得知方某某在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王律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分析。提出初步的意见,即:方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某某区检察院批捕科审查本案后,以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取予以批捕。在法院庭审时,王律师针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较轻,且明知被害人亲属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没有离开,等待警察的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应属于自首,并向法院建议对其处以缓刑。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王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