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2800克毒品,判决无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7-18 19:33   1064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重量自2800余克降至1400余克,判处无期徒刑)

近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办理的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贩卖运输冰毒1400余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无期徒刑。这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过程中经过律师不懈努力,涉案毒品重量一降再降,使得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女毒犯,最终被枪下留人。

一、案情简介:年轻“九零后”身世坎坷闯社会,被人利用陷入毒网运输毒品

被告人于某某,女,四川籍,九零后。于某某年幼丧父,后随母改嫁。坎坷的童年经历,使于某某性格孤僻要强,初中毕业后因和家人赌气,独自到成都打工。打工期间,于某某认识了一名叫“表哥”的中年男子,对其关爱有加,在于某某经济拮据时,“表哥”经常给于金钱上的帮助。后,于某某被“表哥”的金钱攻势所诱惑开始帮助其携带毒品。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11年8月至12月间,天津籍男子刘某某(第一被告人)与“表哥”联系购买毒品,二人商议后,“表哥”指使于某某自四川来津携带冰毒交予刘某某,三次携带冰毒重量分别为900余克、500余克、1400余克,共计2800余克。其中最后一起犯罪,于某某还为毒品交易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并在天津某高速口交易毒品时,于某某和刘某某被警方人脏并获地抓获。如此,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按照涉案的2800余克冰毒定罪量刑的话,则其很可能面临死刑的处罚。

二、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辩护,公诉机关因涉案900余克冰毒犯罪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查阅案卷、研究案情,并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900余克冰毒犯罪,未查获毒品物证,且在同案犯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仅凭于某某自己的认罪供述,无法定案。

公诉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提交法院的《起诉书》中,对该起涉案900余克冰毒犯罪未予指控。

三、法院庭审,辩护律师提出涉案500余克冰毒证据不足意见,并提出从轻量刑的意见,努力为当事人寻求“保命”前提下的最低量刑。

庭前,辩护律师制定的辩护思路是,在前一阶段初获成功的基础上,争取继续以证据不足为突破口降低毒品的重量,以实现“保命”的第一目标,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最低量刑。

法院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指控的涉案500余克冰毒证据不足,缺少毒品物证、银行汇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且于某某的认罪供述和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供述存在严重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辩护律师提出了于某某具有从犯、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

四、法庭宣判:判处于某某无期徒刑,保命成功,枪下留人。

最终,法院在部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判处刘某某(第一被告人)死刑,判处于某某无期徒刑。

承办律师自侦查阶段接受本案,准确寻找办案突破口,经历公检法三个诉讼阶段,涉案毒品重量自2800余克降至1900余克,又降至1400余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