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7-18 19:35   1015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王律师代理的谢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谢某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谢某某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