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9-06 15:22   798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案情简介】

2011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购买冰毒并进行贩卖,共涉嫌九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涉案冰毒达3300余克。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后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有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发回重审。重审庭审时,王朝阳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且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各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按比例分配、大部分犯罪没有查缴毒品等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区别量刑。重审法院判决时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某无期徒刑。

【辩护思路】

王朝阳律师系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及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期间已三年。被告人李某某被起诉毒品犯罪,本案共八名被告人,且涉及人员较多,公安机关到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大量的证据,涉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已供认。王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被告人李某某主观犯罪恶性较深,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多数毒品已流入社会,一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到李某某的重大立功表现,判决死缓,因此二审改判难度较大。本案发回重审时,王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意见以区分其犯罪地位与作用为主要观点,从本案犯罪的提意、策划、出资、分配、资金走向、出售等环节进行比对,结合被告人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处罚情节,综合评析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地位与作用,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建议法院在量刑做到罪责刑均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判决时采纳了王律师辩护意见,改判某某无期徒刑

本案至此终结,希望某某珍惜法律的宽容与良善,谨记毒品的危害,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与家人团聚。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世人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