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三千余克,死刑复核发回重,改判死缓。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3-03 11:35   1042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孟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在广州市高老处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00克邮寄回天津贩卖。2012年1月,孟某某提出继续从广州市购买毒品回津贩卖牟利,陈某某同意,陈某某出资40万元,孟某某出资24万余元,同年2月经陈某某联系,二人在广州市以每克260元价格先后三次从高老处购买冰毒近3000克,乘长途汽车将毒品运送回津,孟某某、陈某某到天津市后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近3000克。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1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孟某某、陈某某死刑判决,该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某某的亲属委托王朝阳律师代理本案死刑复核阶段,王律师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经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疑点,陈某某的罪行不应判处死刑。王律师约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向其提出律师意见,并递交了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孟某某死刑判决。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思路】

王朝阳律师系陈某某贩卖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在承接本案时,认真听取陈某某的哥哥介绍案情后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可能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核准陈某某死刑,之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全部证据,证实了王律师的判断,即:陈某某在供述中隐瞒了犯罪的重要情节,该情节系区分犯罪地位与主观恶性的重要环节。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时,陈某某认为警察在抓获陈某某、孟某某时缴获了大量冰毒,再辩解其他情节没有用了,判决死刑是必然的。王律师向陈某某讲明毒品的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其主观恶性和犯罪地位亦有可能决定本案是否核准死刑的关键问题,在王律师的坚持下,陈某某道出在供述中没有涉及的购买毒品的详细过程,经过多次会见,王律师判断陈某某所述具有真实性。经过分析案卷证据及向陈某某了解案情后,王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即本案中不应当同时适用两个死刑,至少应该改判一个被告人死缓,应从犯罪手段、出资、是否掺假、犯罪地位、一贯表现等情节考虑主观恶性,以区分二被告人的犯罪作用的轻重,做到罪责均衡。2015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将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发回重审,本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历时三年之久,过程是沉重的,一路走来,充满艰辛,我们终于等到了黎明的曙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让我们看到了正义终将普照每一个角落。希望陈某某能够改过自新,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