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犯罪的认定及行为人触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同罪名时的并罚问题
【案情】
被告人孙军出资注册成立旭投公司后获悉雨山区汤阳村白果队正在进行征迁房地产开发,遂对外谎称旭投公司已获得拆迁工程,可对外发包,并先后以旭投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分别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骗取三人保证金合计17.5万元;后与王以宏合作成立旭建公司,王以宏积极配合孙军对外联系发包该拆迁工程,两人以旭建公司名义与蒋某某等两人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书,骗取保证金合计18万元。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孙军、王以宏提起公诉。案经一、二审审理,终审判决:一、孙军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王以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行为人合同诈骗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同罪名时是否应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问题。
1、单位犯罪的审查认定。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法学范畴,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另根据司法解释,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以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对单位以及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处罚,只有刑法分则规定有另外的,采取单罚制。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标准主要是:首先,审查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其次,审查行为人设立单位的目的和主要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即设立单位目的是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单位设立后主要经营活动是否是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单位该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归属单位所有。
本案中,旭投公司在本次犯罪之前就已经设立,孙军作为其法人代表以该公司名义在同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合计17.5万元,且犯罪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该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是单位合同诈骗罪, 孙军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旭建公司是孙军伙同王以宏为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之后也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实际骗取他人钱款合计18万元,所以,该合同诈骗行为虽然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实际是两人个人行为,应当以自然人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单位主管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后又实施与单位犯罪罪名相同之犯罪行为的,也即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同罪名时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
这个问题在审理期间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对行为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在认识上不一致:如果只构成一个罪,则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只有构成数罪,才有数罪并罚问题。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罪数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认定行为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依据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以一个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者数个行为,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数个行为,则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本案中,孙军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而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其为实施犯罪成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行为,符合个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其行为构成两个犯罪。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数罪并罚是针对异种数罪的,但也不排除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即对异种数罪必须实行并罚,对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能并罚。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同种罪名的,虽然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和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两者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方面,两者的犯罪主体分别是单位和自然人,主体明显不同;2、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犯罪意志方面,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而个人犯罪体现的是自然人个人意志;3、在犯罪客观方面,单位犯罪的犯罪所得归属单位集体所有,而自然人个人犯罪犯罪所得则归其个人所有。正是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存在上述差别,两者犯罪构成要件明显不一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所以,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和自然人合同诈骗犯罪虽然表面来看起来是同种罪,但实际上是异种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军出资注册成立旭投公司后获悉雨山区汤阳村白果队正在进行征迁房地产开发,遂对外谎称旭投公司已获得拆迁工程,可对外发包,并先后以旭投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分别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骗取三人保证金合计17.5万元;后与王以宏合作成立旭建公司,王以宏积极配合孙军对外联系发包该拆迁工程,两人以旭建公司名义与蒋某某等两人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书,骗取保证金合计18万元。
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孙军、王以宏提起公诉。案经一、二审审理,终审判决:一、孙军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王以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行为人合同诈骗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同罪名时是否应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问题。
1、单位犯罪的审查认定。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法学范畴,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另根据司法解释,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以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对单位以及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处罚,只有刑法分则规定有另外的,采取单罚制。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标准主要是:首先,审查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其次,审查行为人设立单位的目的和主要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即设立单位目的是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单位设立后主要经营活动是否是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单位该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归属单位所有。
本案中,旭投公司在本次犯罪之前就已经设立,孙军作为其法人代表以该公司名义在同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合计17.5万元,且犯罪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该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是单位合同诈骗罪, 孙军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旭建公司是孙军伙同王以宏为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之后也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实际骗取他人钱款合计18万元,所以,该合同诈骗行为虽然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实际是两人个人行为,应当以自然人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单位主管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后又实施与单位犯罪罪名相同之犯罪行为的,也即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同罪名时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
这个问题在审理期间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对行为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在认识上不一致:如果只构成一个罪,则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只有构成数罪,才有数罪并罚问题。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罪数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认定行为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依据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以一个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者数个行为,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数个行为,则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本案中,孙军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而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其为实施犯罪成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行为,符合个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其行为构成两个犯罪。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数罪并罚是针对异种数罪的,但也不排除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即对异种数罪必须实行并罚,对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能并罚。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同种罪名的,虽然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和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两者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方面,两者的犯罪主体分别是单位和自然人,主体明显不同;2、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犯罪意志方面,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而个人犯罪体现的是自然人个人意志;3、在犯罪客观方面,单位犯罪的犯罪所得归属单位集体所有,而自然人个人犯罪犯罪所得则归其个人所有。正是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存在上述差别,两者犯罪构成要件明显不一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所以,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和自然人合同诈骗犯罪虽然表面来看起来是同种罪,但实际上是异种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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