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型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5日13时许,全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全州县全州镇世昌大酒店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陈某在该酒店大厅因形迹可疑被带回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审查。公安局民警从陈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的白色晶状可疑物8包及装有白色粉末的咖啡色玻璃瓶1 个。经当面称量,从被告人陈基身上缴获的白色晶状物8包及白色粉末净重68.73克。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方法,被告人陈杰现场尿样检测呈阳性。经鉴定,被缴获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陈某交代其被缴获的毒品是通过赵某某与马某联系并从马某处购买的,并提供了赵某某、马某的住址和电话联系方式。但经公安机关查证,未能查获到赵某某、马某。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遂依法做出判决。
【分岐】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陈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属于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即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也不能视为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自首。
【评析】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自首适用相当普遍,自首也是司法实践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所谓“形迹可疑”,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可以防止其留存社会上继续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经济性。因此,根据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仅因形迹可疑”的自首(以下简称“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前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既包括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也包括犯罪人尚未发觉。二是应明确形迹可疑人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者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对其没有任何证据,否则也就无所谓“形迹可疑”,而是说此时所了解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形迹可疑人就是犯罪人,仅依赖此证据尚不足将其同具体的犯罪事实有机联系起来。《现代汉语词典》中,形迹是指“举动和神色”,从词语的本义讲,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掌握犯罪证据,故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有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形迹可疑”型的自首,认定中关键把握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待是否能自圆其说、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了毒品,被告人陈某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是“形迹可疑”型自首。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自首的认定问题,把握准确,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5日13时许,全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全州县全州镇世昌大酒店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陈某在该酒店大厅因形迹可疑被带回全州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审查。公安局民警从陈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好的白色晶状可疑物8包及装有白色粉末的咖啡色玻璃瓶1 个。经当面称量,从被告人陈基身上缴获的白色晶状物8包及白色粉末净重68.73克。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方法,被告人陈杰现场尿样检测呈阳性。经鉴定,被缴获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陈某交代其被缴获的毒品是通过赵某某与马某联系并从马某处购买的,并提供了赵某某、马某的住址和电话联系方式。但经公安机关查证,未能查获到赵某某、马某。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遂依法做出判决。
【分岐】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陈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属于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即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也不能视为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自首。
【评析】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自首适用相当普遍,自首也是司法实践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所谓“形迹可疑”,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可以防止其留存社会上继续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经济性。因此,根据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仅因形迹可疑”的自首(以下简称“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前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既包括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也包括犯罪人尚未发觉。二是应明确形迹可疑人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者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对其没有任何证据,否则也就无所谓“形迹可疑”,而是说此时所了解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形迹可疑人就是犯罪人,仅依赖此证据尚不足将其同具体的犯罪事实有机联系起来。《现代汉语词典》中,形迹是指“举动和神色”,从词语的本义讲,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即便其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掌握犯罪证据,故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有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形迹可疑”型的自首,认定中关键把握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待是否能自圆其说、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了毒品,被告人陈某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是“形迹可疑”型自首。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自首的认定问题,把握准确,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咨询电话:
13662015055(微信)133120805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