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制衡结果,是追求民主与尊重人权的目标,同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障人权;罪行法定;类推解释。
任何事物都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类推解释经历了欧洲封建司法擅断时期肆意类推到启蒙时期完全禁止一切类推,再到国家主义时期允许类推,最后到排除有罪类推仅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四个阶段。在我国,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理论界中的呼声很好,而实务届则基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情况及人们对司法裁判所持的态度而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否认所有类推解释。本文试图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的必要性、理论支持及使用条件等展开讨论其合理性。
一、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根本
类推解释是指一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似但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适用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1】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指根据刑法罪轻与无罪规定所作出的类推解释。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类推解释的行为未被刑法明文规定;第二,被类推解释的行为与被援引的行为具有相似性;第三,解释的结果本身已经超出了法条字面含义。【2】
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为法律之禁止的行为后而剥夺其做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的规定从来都不是以抑制人们活动为目的,而法律从制定开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刑法不可能穷尽列出现实的种种情形,所以刑法的语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像性,所以解释法律是必要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弥补立法语言的疏漏造成的实质不公。比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而在比行贿罪轻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条中并未出现如此规定 ,所以可以使用类推解释以实现实质正义。
(二)控制公权力,从部门法上保障宪法中有关人权规定的落实。冤假错案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伤害,基于人权理念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越发提高,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错案追究倒查制度,愈发要求把刑法的谦抑性摆在重要位置,而毫无疑问,有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减少错案的发生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明显。
(三)弥补刑法漏洞的价值。因为刑法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形,如果一味扩大刑法打击范围无异于是对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背离。而如果在保证实质正义的前提下运用类推解释方法朝着限制打击范围的方向论证,成文法意义不会因此受损,国民自由和人权也会在这一平衡点上恰当的受到保护。
三、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论支撑
(一)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发展规律
罪刑法定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发展历程。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主义,为防止国家对人权的恣意侵犯,发展形成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具体体现为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3】但是,社会是发展的, 绝对地适用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僵化性,在一些情况下,反而不能实现其人权保障的价值。同时,随着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兴起,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平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方面内容,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内容得到修正, 发展为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具体体现为在司法裁量方面,从完全禁止到限制使用;从事后法的适用方面,从完全取消至从“旧兼从轻”;从类推的适用方面,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即在有利于被告的场合允许类推适用。【4】如上所诉,从罪刑法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亦非僵化地适用刑法,而是在综合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方面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一定的灵活性,真正实现罪刑法定主义保障人权的初衷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疑是符合其发展趋势的。
(二) 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是通过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与罚均为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因此,为防止刑罚突破国民的预测性,对于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处罚被告人的依据,以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力,侵害国民权利。但是,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罪轻或者无罪的,在可类推的情况下,适用罪轻或者无罪的规定,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罪刑法定禁止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非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并且,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根本的精神——保障人权。
(三)符合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具有社会机能,其包括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两部分。刑法的保障机能主要是指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其主要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尤其是司法权来实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实现刑法保障机能的途径之一。刑法学的社会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效用其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的惩治来实现的。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并非单纯的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这种社会保护是存在边界的, 是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不能仅以犯罪惩治力度来评价某一制度是否符合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更不能因某一规定有利于被告人就推定其有损社会保护机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等制度,正是某一行为的特殊性,降低或消除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对某一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同时也并不损害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非随意地使有罪之人罪轻无罪,而是通过类推论证其罪轻或者无罪。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论证的过程本身已经说明,其具有与法定罪轻无罪事项相当程度的辩护理由。而这种理由也进一步论证了,该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违背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同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四、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类推解释的涵义,类推解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对于需解释事项刑法无规定,这是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的前提;(2) 存在可引援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必须有法可依。这种法既包括关于罪轻的规定,也包括关于无罪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理论上的罪轻和无罪事由( 譬如期待可能性,被害人承诺等),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是不能作为类推解释的引援对象的。因为这些依据已经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类推解释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若再允许其作为引援对象,便容易使法官自由裁量超过合理范围,不宜将未经法律确认的理论依据或者酌定情节作为类推的引援对象。因此,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才能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引援依据;(3)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比。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的关键。 二事项( 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下同) 存在相似性, 说明二事项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的方面。是否可以进行类比,关键在于二事项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的博弈。任何一个法律规则的背后均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进而使某一法律规则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评价。这种存在于法律规则背后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就是评价上述二事项相同与不同之处哪个更重要的标准。综合时代发展变化,如果相同方面符合法律规则背后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那么就说明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比,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关键词】:保障人权;罪行法定;类推解释。
任何事物都有它独特的发展历程,类推解释经历了欧洲封建司法擅断时期肆意类推到启蒙时期完全禁止一切类推,再到国家主义时期允许类推,最后到排除有罪类推仅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四个阶段。在我国,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理论界中的呼声很好,而实务届则基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情况及人们对司法裁判所持的态度而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否认所有类推解释。本文试图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的必要性、理论支持及使用条件等展开讨论其合理性。
一、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根本
类推解释是指一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似但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适用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1】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指根据刑法罪轻与无罪规定所作出的类推解释。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类推解释的行为未被刑法明文规定;第二,被类推解释的行为与被援引的行为具有相似性;第三,解释的结果本身已经超出了法条字面含义。【2】
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为法律之禁止的行为后而剥夺其做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的规定从来都不是以抑制人们活动为目的,而法律从制定开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刑法不可能穷尽列出现实的种种情形,所以刑法的语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像性,所以解释法律是必要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弥补立法语言的疏漏造成的实质不公。比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而在比行贿罪轻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条中并未出现如此规定 ,所以可以使用类推解释以实现实质正义。
(二)控制公权力,从部门法上保障宪法中有关人权规定的落实。冤假错案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伤害,基于人权理念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越发提高,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错案追究倒查制度,愈发要求把刑法的谦抑性摆在重要位置,而毫无疑问,有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减少错案的发生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明显。
(三)弥补刑法漏洞的价值。因为刑法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形,如果一味扩大刑法打击范围无异于是对民主主义和人权主义的背离。而如果在保证实质正义的前提下运用类推解释方法朝着限制打击范围的方向论证,成文法意义不会因此受损,国民自由和人权也会在这一平衡点上恰当的受到保护。
三、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论支撑
(一)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发展规律
罪刑法定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发展历程。刑事古典学派宣扬的罪刑法定主义,为防止国家对人权的恣意侵犯,发展形成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具体体现为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3】但是,社会是发展的, 绝对地适用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僵化性,在一些情况下,反而不能实现其人权保障的价值。同时,随着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兴起,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平衡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方面内容,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内容得到修正, 发展为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具体体现为在司法裁量方面,从完全禁止到限制使用;从事后法的适用方面,从完全取消至从“旧兼从轻”;从类推的适用方面,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即在有利于被告的场合允许类推适用。【4】如上所诉,从罪刑法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亦非僵化地适用刑法,而是在综合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方面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一定的灵活性,真正实现罪刑法定主义保障人权的初衷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疑是符合其发展趋势的。
(二) 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是通过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与罚均为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因此,为防止刑罚突破国民的预测性,对于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处罚被告人的依据,以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力,侵害国民权利。但是,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罪轻或者无罪的,在可类推的情况下,适用罪轻或者无罪的规定,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罪刑法定禁止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非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并且,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根本的精神——保障人权。
(三)符合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具有社会机能,其包括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两部分。刑法的保障机能主要是指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其主要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尤其是司法权来实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实现刑法保障机能的途径之一。刑法学的社会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效用其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的惩治来实现的。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并非单纯的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这种社会保护是存在边界的, 是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不能仅以犯罪惩治力度来评价某一制度是否符合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更不能因某一规定有利于被告人就推定其有损社会保护机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等制度,正是某一行为的特殊性,降低或消除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对某一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同时也并不损害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非随意地使有罪之人罪轻无罪,而是通过类推论证其罪轻或者无罪。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论证的过程本身已经说明,其具有与法定罪轻无罪事项相当程度的辩护理由。而这种理由也进一步论证了,该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违背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同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四、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类推解释的涵义,类推解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对于需解释事项刑法无规定,这是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的前提;(2) 存在可引援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必须有法可依。这种法既包括关于罪轻的规定,也包括关于无罪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理论上的罪轻和无罪事由( 譬如期待可能性,被害人承诺等),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是不能作为类推解释的引援对象的。因为这些依据已经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类推解释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若再允许其作为引援对象,便容易使法官自由裁量超过合理范围,不宜将未经法律确认的理论依据或者酌定情节作为类推的引援对象。因此,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才能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引援依据;(3)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比。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类推解释的关键。 二事项( 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下同) 存在相似性, 说明二事项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的方面。是否可以进行类比,关键在于二事项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的博弈。任何一个法律规则的背后均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进而使某一法律规则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评价。这种存在于法律规则背后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就是评价上述二事项相同与不同之处哪个更重要的标准。综合时代发展变化,如果相同方面符合法律规则背后的立法目的或者法律思想,那么就说明需解释事项与法律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比,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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