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王伟龙受其朋友“苏老板”的指使,从“苏老板”处收到“伪基站”装置并学会使用后,邀另一被告人黄少伟加入,由黄少伟租一部轿车作为出行工具,并负责开车。两人均从“苏老板”处领取每月4000元工资。从2013年5月29日上午至次日上午,王伟龙用“伪基站”装置在江西省赣县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5580条。2013年11月29日,王伟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利用窃听专用器材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5580条,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伟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诈骗未得逞,属诈骗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少伟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诈骗未得逞,属诈骗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伟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黄少伟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王伟龙和黄少伟均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诈骗罪。法院认为,对两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主要理由如下:
1.王伟龙与黄少伟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电信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分属两个量刑幅度的相应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电信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短信65580条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王伟龙与黄少伟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王伟龙与黄少伟明知“苏老板”要求其发送的是诈骗短信,仍然积极通过“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多达65580条短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诈骗解释》的规定,不仅构成诈骗罪(未遂),而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应当对王伟龙与黄少伟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所谓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不应是指各罪名所对应的刑法分则各条文中所规定的各最高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的概念,应是指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所确定的基准刑最重的罪名,这样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王伟龙和黄少伟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罪过,实施了同一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对两被告人从一重罪处罚。因两被告人所触犯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基准刑最高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两人所触犯的诈骗罪的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应当对其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进行定罪和量刑。
本案案号:(2014)赣刑初字第76号,(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26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林
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王伟龙受其朋友“苏老板”的指使,从“苏老板”处收到“伪基站”装置并学会使用后,邀另一被告人黄少伟加入,由黄少伟租一部轿车作为出行工具,并负责开车。两人均从“苏老板”处领取每月4000元工资。从2013年5月29日上午至次日上午,王伟龙用“伪基站”装置在江西省赣县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5580条。2013年11月29日,王伟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利用窃听专用器材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5580条,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伟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诈骗未得逞,属诈骗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少伟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诈骗未得逞,属诈骗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伟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黄少伟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王伟龙和黄少伟均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诈骗罪。法院认为,对两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主要理由如下:
1.王伟龙与黄少伟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电信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分属两个量刑幅度的相应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电信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伟龙、黄少伟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短信65580条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王伟龙与黄少伟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王伟龙与黄少伟明知“苏老板”要求其发送的是诈骗短信,仍然积极通过“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多达65580条短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诈骗解释》的规定,不仅构成诈骗罪(未遂),而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应当对王伟龙与黄少伟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所谓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不应是指各罪名所对应的刑法分则各条文中所规定的各最高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的概念,应是指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所确定的基准刑最重的罪名,这样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王伟龙和黄少伟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罪过,实施了同一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对两被告人从一重罪处罚。因两被告人所触犯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基准刑最高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两人所触犯的诈骗罪的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应当对其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进行定罪和量刑。
本案案号:(2014)赣刑初字第76号,(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26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林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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