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4 16:49   690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经过: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同时利用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的方式进行牟利。其中淫秽图片400多张,获利67000余元,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汪某某担任网站管理员维护网站,二被告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王朝阳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委托做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王律师阅卷后认为:

1、王某某所建网站中400多张淫秽图片,因网站系开放性管理,不能证实网站内淫秽图片均为王某某上传。

2、网站内图片多数来自链接,内链或隐含链接,即当用户访问设置了内链的网页时,网页一部分是通过超文本链接将被链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网页中,可使访问用户误以为尚在原网站上,实际已指向其他淫秽网站的具体内容或者某一具体文件,链接本身并不复制、上传任何材料,该链接不应认定为传播。

3、涉案牟利金额6万余元,其中大部分金额系广告商支付的广告费用,其余部分为会员费,广告费是否应为传播淫秽物品所得值得商榷,在本案中认定牟利金额时应予扣除广告费用。

4、公诉机关在认定牟得金额时有重复计算之嫌。

 庭审中,王律师提出上述辩护观点,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