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5 17:51   166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