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5 17:52   168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