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08 16:20   229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

 

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据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

      三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罪责的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的类比,这一案件的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受雇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有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