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07   77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