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15   83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