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不满100万支的;
3.三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不满15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不满50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5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5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十一)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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