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集资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16 19:47   218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集资诈骗罪

(一)主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满二十四万元不满三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五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满一百二十万元不满一百五十万元,并有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满四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已满一百万元不满八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四千万元的,每增加一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四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 个人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二百人以上的;

2)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 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4)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5) 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6)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被害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 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危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2)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3)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三)缓刑

集资诈骗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 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赔的;

2) 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赔的,或者退赔被害人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绝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的;

3) 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非法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

4)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2)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