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1-26 14:59   152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依靠民间借贷。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用途。值得研究的是,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否以本罪论处?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办理集资案件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折中的做法,显然有结果责任之嫌。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才应以本罪论处。其一,从法条关系上看,刑法第174条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旨在禁止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第175条所禁止是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从事金融业务;刑法第176条所禁止的应是从民间获得资金从事金融业务。其二,刑法第176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直接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其三,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当前以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依靠民间借贷。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利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