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内容下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数额较大,且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
这三种行为类型的共同前提都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中,谋取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比如升学、就业等。除此之外,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挪而未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权力、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这一点与贪污罪类似。其中,挪用的范围则比较宽,没有经过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都属于挪用。那么,行为人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的,应当属于挪用公款。也就是说,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没有使用这笔公款,也属于挪用。但如果没有使公款脱离单位,就不属于挪用了。比如,行为人将公款转出,准备日后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他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再比如,国有公司的会计张三,为了帮B银行的工作人员李四完成存款任务,擅自将公款从A银行转入B银行,但户名依然为该国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款并未脱离国有公司的控制,所以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使公款脱离单位占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单位与他人共同占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公款原本由单位占有支配,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公款由单位与其他个人共同占有支配,进而导致单位不能独立占有支配公款,也属于挪用公款。
【三种行为类型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行为类型,每个类型的成立条件不完全相同。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都包括“数额较大”这个要求,而司法解释规定5万元是数额较大的起点;第一种类型没有数额要求,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不同的活动,包括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用于单独某一项活动的公款数额都没有达到该项的定罪标准,但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达到了某一项的定罪标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评价呢?如果认为只有用于某一项活动的公款达到了相应的数额要求,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那这种情况就不成立本罪。可是,这么理解可能会放纵犯罪,所以我们需要规范地去归纳事实。
举个例子。A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其他活动,且都超过三个月未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别评价每一个行为,那它们就都不符合相应的数额要求,进而会得出A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结论。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其实,这时应该认定A总共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其他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为什么可以这么认定呢?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毕竟,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明显要比进行其他活动的法益侵害性大,而把一个法益侵害性严重的行为评价为一个法益侵害性较低的行为,并不会对行为人不公平,把前者的数额计入后者的数额也并没有不当之处。更何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也符合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的时间要件。
再进一步,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准备去境外赌博,但由于疫情的缘故没有去成,而是将公款用于购买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放在家里,在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构成本罪吗?一定要注意,就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来说,不是只要有这种目的就可以,还必须在客观上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但又没有超过三个月,所以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此外,司法解释有一项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都对这一规定有误解。其实,这个规定是以前次的挪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前提的,如果前次的挪用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就应当将挪用的数额累计计算。
比如,甲多次挪用公款还房贷,且每次都在三个月之内就挪新还旧,一共进行了6次。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这个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再比如,乙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四个月后又挪用公款6万元,并且归还了上一次的5万元。不过,第二次挪用超出三个月没有归还后,就案发了。在这种情况下,两次挪用行为都已构成犯罪,所以要认定乙挪用公款11万元,而不是6万元。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关系】
通常来说,贪污公款的行为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这两个罪关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该以贪污罪论处。”所以,在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他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不能确定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能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相反,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贪污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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