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基于本罪的特殊性,在对明知予以认定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缺少行为人认罪供述的情况下,客观证据的收集便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上文也提到,所谓明知是法律事实层面的明知,只要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行为人无法提出合理的反驳,便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笔者以为,在对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行判断时,应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一)行为次数
在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行为次数应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在行为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中,大量、多次的行为都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持与帮助,其行为次数可作为推断其明知的依据。尤其是对于专业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人而言,可对其业务数量及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据以作为判断其是否明知的依据。刘宪权教授在《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提到了“大于半数规则”,即网络数据、信息等客观电子证据表明中性业务行为所服务的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比例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据此推定信息网络技术帮助者应当知道或者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业务行为所支持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然笔者不赞同将应当知道纳入明知范围内,但仍认为该规则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行为性质
行为人在为被帮助者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时,如果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行为人却无视其中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仍选择为被帮助者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其行为本身的性质可作为推断其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依据。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行为人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被帮助者使用的情况,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人借用甚至购买他人的银行卡使用,且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时工作人员也会告知本人名下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行为人在此情况下仍选择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被帮助者使用,可以据此推断其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三)行为时间点
行为时间点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近年来,随着网络犯罪的高发,公安机关加大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相关监管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的管控。行为人在为被帮助者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时,本身即应当对网络犯罪行为保持警惕之心,而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以防止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者提供服务。因此,如果行为人接到了监管部门的提示后却仍旧未予重视,未对自身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进行审查,又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所提供服务可能存在的漏洞予以修补,甚至于无视监管部门及相关举报的提示,仍旧选择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被帮助者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可以据此推断其明知。
(四)行为人获利情况
行为人为被帮助者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通常会获取相应的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获取的报酬应当和其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的数量、质量以及风险程度等呈正相关。因此,如果行为人所获取的报酬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又或者其在提供内容与质量基本相同的技术支持与帮助的情况下,对从事合法业务活动的被帮助者收取较低的费用,但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帮助者收取较高的费用,可基于其获利的不合理性推断其对于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是明知的。当然,如果行为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内容多、质量高,因而价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也可以认为行为人就此提出了合理的反驳,进而能够推翻其明知的存在。
(五)行为人认知能力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也是推断其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学历水平、实践经验、生活阅历以及是否接受过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等对其认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基于认知能力这一标准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在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推断其是否明知时,应采用一般人标准,即如果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根本无法认识到被帮助者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可以排除其明知。当然也需要考虑到行为人自身的特殊性,如果行为人本身的认知能力的确有限,无法达到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很难意识到自己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帮助行为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排除其明知;又或者行为人系从事网络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其对网络行业的熟知程度远高于一般人,也比一般人更容易认识和发现被帮助者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可通过其认知能力推断其明知。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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