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律师:枪形物是否属于刑法的枪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07 16:36   90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枪支管理法》第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经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显示,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的枪口经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认定为枪支。

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直接把《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制定的相关规定,作为刑法上判断枪支的根据。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判断某种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时,必须以涉枪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而不能直接把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这是因为刑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规制的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刑法独有的规制对象,而不是刑法和其他法律共同规制对象。对于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刑法不会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需要进行独立判断。同样,对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也需要进行独立判断。

涉枪犯罪规定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章,因为枪支具有显著的杀伤力,具有导致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危险。《刑法》分则规定涉枪犯罪,不是为了保护枪支管理秩序,而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身份安全。因此就不能直接把行政机关颁发的枪支认定标准当作刑法上的枪支判断标准,因为认定标准是为了管理枪支而制定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实质性地判断某枪形物是否具有侵害公众生命、身份安全的危险。在涉枪犯罪中,除了丢失枪支不报罪,其他的都是危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根据是行为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如果行为不存在任何危险,就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这个标准下的“枪支”完全没有侵害公众生命、身体安全的危险,因此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只是涉枪犯罪中有关枪支认定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直接作为枪支认定的标准。如果涉案的枪形物完全不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即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