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15 18:04   86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及第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多数情况下二者容易区分,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规制相对原则与模糊,罪行结果和行为方式不明,且二罪均有兜底性立法规制功能,故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等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同时又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在定性时容易产生分歧。从构成要件上考量,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秩序,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具体归纳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