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未认定)、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决缓刑一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24 16:37   674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4月份,龚某某为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与冯某某商议,由冯某某代替龚某某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冯某某收取龚某某好处费9万元后,提出需要制作龚某某的假身份证用于考试,龚某某同意后向冯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冯某某在网上找人使用自己的照片制作了龚某某的假身份证,后冯某某持有龚某某假身份证及假准考证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冯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对代替考试、买卖假身份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冯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龚某某因涉嫌让他人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思路】

王朝阳律师接受冯某某的委托后,在审理起诉阶段经查阅案卷证据认为:冯某某虚构龚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找他人伪造了龚某某的身份证,其行为是应付监考人员的检查,以达到代替龚某某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目的。实践中虚构身份信息是代替考试的通常行为,亦是代替考试罪的手段行为,因此,本案涉嫌代替考试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我国刑法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的理论,冯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上述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采纳了王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冯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量刑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共同购买假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龚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