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刑事处罚一年六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8-25 17:39   635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姜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2021年1126日,被告人姜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姜某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姜某的亲属委托王朝阳律师作为姜某的二审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意见】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取了本案案卷,王律师经过查阅案卷后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已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减轻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对于修订后的法条的适用,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审法院在量刑中未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王律师向检察院和二审法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审查意见】

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基本恰当。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行前的法条对其量刑,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应判处附加刑而未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结合法律规定的主刑量刑幅度、附加刑种类,对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纠正。

【法院评判意见】

二审法院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三、关于上诉人姜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姜某量刑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姜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代理业务中提供帮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三百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犯罪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无论是最高刑还是最低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处刑都要比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轻,故对姜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姜某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审判决结果】

2022年620日,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