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车诈骗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即行为人通过隐瞒真实的租车意图,使用伪造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车诈骗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即行为人通过隐瞒真实的租车意图,使用伪造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待实际控制车辆后再通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编造虚假理由等方式,将所租赁车辆用于质押担保或二手车买卖变现,并非法占有所获利益。这类案件虽然作案的基本手法相同,但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在行为定性、罪数认定、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关于租车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犯罪数额是以骗取的车辆价值还是车辆变现的数额为准,还是在两个数额中取其高者或为两者累加?二是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行为人向出租方支付的押金及租金等费用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此,笔者认为,厘清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对打击与治理这类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数额的认定基础
租车诈骗是典型的“两头骗”案件类型,只有厘清骗取车辆和车辆变现这两个行为的性质和罪数形态,才能确定案件被害人,从而确定犯罪数额。笔者以“租车诈骗”“租赁”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77份相关判决书,归纳总结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认定结论:一是认为变现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于变现交易的对方来说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人只实施租赁环节骗取车辆的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二是骗取车辆和变现行为都属于诈骗,且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三是骗取车辆和变现行为属于牵连犯或连续犯,根据相应的处理原则判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一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出租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再将租赁来的车辆变现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被害人应当是车辆出租方,犯罪数额是车辆鉴定价值扣除提前支付的押金及租金等费用。理由在于:
首先,取得车辆后的变现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不可罚,就在于其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缺乏违法性),或者事后行为本身在责任评价层面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责性)。就租车诈骗行为而言,从违法性层面分析,租车后的变现行为并未造成新的法益侵害。对于出租方来说,当行为人通过诈骗方式获得车辆的事实控制权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既遂,出租方对车辆享有的法益已经遭到侵害,行为人对车辆的后续变现等处置不会再对出租方财产权益产生二次侵害;此时,行为人对车辆的变现处置属于对赃物的处置,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有责性层面分析,行为人实施占有车辆行为的目的是获得非法利益,其骗取的车辆必然要处分,无论是将其赠送、转卖、抵押、质押,均系处分其所获赃物的手段,故变现行为在责任评价层面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违法性层面抑或从有责性层面看,车辆变现行为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从统一司法尺度、实现类案同判的角度来看,认定骗取车辆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后的变现行为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能够更好地处理现实中的具体情况。
其次,车辆变现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欺诈。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在变现行为中,交易对方与行为人是基于市场价值进行的等价交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点。从实践中来看,正规的车辆抵押、买卖都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而租车诈骗案件中一般不具备履行正规手续的条件,双方通常是以实际占有车辆的方式实现交易,交易对方实际取得了“标的物”。如果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交易对方仍可主张行为人系无权处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变现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更为妥当。
租金、押金对犯罪数额认定的影响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向出租方支付的押金及租金等费用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支付的租金、押金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租金、押金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应根据租金、押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押金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租金不予扣除。
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具体表现为被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与其他形式的犯罪成本有所不同,货币属于种类物,不需要进行转化,可以直接弥补被害人损失。但押金与租金的性质不同。押金具有保证金的性质,在债务到期未能如约得到清偿时,债权人享有就押金受偿的权利。当行为人骗取车辆非法占有、变现、拒不归还时,押金部分的抵扣可以直接弥补出租方的损失。先予支付押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财产损失的风险,既可以理解为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后弥补进行的预先设计,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的这一部分财产自始没有损失。租金是汽车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的使用权转让对价,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有义务交付租金,租金是车辆使用价值的等价物,出租人在承租人租赁车辆期间应当合法取得的收益,不应当因承租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扣减。亦可从另一个角度予以理解,即如果将租金从行为人犯罪数额里扣减,无论车辆是否追回,出租方在行为人实际控制车辆期间的租金损失将无法弥补,如此将会造成被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体现的也是犯罪数额认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的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不应将行为人已支付的租金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应将押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仅对租车诈骗案件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予以分析,即行为人在租车时就产生了非法占有车辆的犯罪故意,车辆变现的前后交易均能够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例如,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变现交易的对方、涉案车辆去向是否查明,涉案车辆仍在质押期限中尚未进行下一步处理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对这类犯罪问题的研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2月22日第3版。作者: 邢爱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岳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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