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31 10:48   103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9号】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9号】

【裁判理由】对于揭发型立功,关键在于犯罪分子揭发的是否是“他人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对“他人犯罪行为”与本人犯罪行为加以准确的区分。根据与本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可将他人犯罪行为区分为无关联性的他人犯罪行为与有关联性的他人犯罪行为。对于揭发与本人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自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实践中对于揭发与本人犯罪行为具有某种关联性的他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揭发型立功中的“他人犯罪行为”,则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刑法规定来看,具有关联性质的他人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共同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二是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三是连累犯与基本犯中的他人犯罪行为。下面分别予以具体分析。

1.共同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本人在到案后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时,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本人参与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据此,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考虑到这种行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其他同案犯的查处,在量刑上可酌情从宽处理。

2.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所谓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是指双方主体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共同促进双方犯罪行为的完成,缺少一方的犯罪行为,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实施或者完成。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既可能是同一罪名,也可能是不同罪名,这需要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加以判定。对于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而言,一方犯罪的实施或者完成以另一方的对应行为为条件,如没有行贿,受贿就无法完成。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相互涵摄了对应方的犯罪行为,任何一方在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也必然涉及对应方的犯罪行为,揭发对应方的犯罪行为并未超出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因此也就不存在揭发他人犯罪的问题。如行贿人在交代犯罪事实时必然交代相对应的受贿人的受贿事实,其行为当然不构成立功。

3.连累犯与基本犯中的他人犯罪行为。连累犯是指在犯罪构成上以基本犯的相关人或物为犯罪对象的一种事后帮助型犯罪。连累犯的存在与成立以他人犯有相关犯罪为必要条件,以基本犯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基本犯,也就没有连累犯。连累犯不同于共同犯罪,连累犯与基本犯既不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连累犯也不同于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连累犯事后帮助行为与基本犯的犯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对应关系。如果连累犯与基本犯事前通谋,则超出了事后帮助的范围,应将连累犯以基本犯的共犯论处。那么,连累犯与基本犯相互揭发是否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而构成立功呢?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认定。一是基本犯揭发连累犯的。连累犯与基本犯存在的关联性体现在连累犯对基本犯的事后帮助上,连累犯是通过对基本犯提供销赃、窝藏、包庇等事后帮助行为,帮助基本犯的犯罪分子或者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利用其犯罪所得、维持其不法状态。应当说,连累犯对基本犯的事后帮助是通过基本犯的接受帮助行为来实现的,如果基本犯不接受帮助,连累犯就无法实施或者完成。据此。应当将基本犯接受连累犯帮助的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基本犯在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时应当一并如实供述其接受连累犯所提供的帮助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犯在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当一并如实供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连累犯存在对应关系,故基本犯揭发连累犯的没有超出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二是连累犯揭发基本犯。对于连累犯揭发基本犯的,应当根据连累犯的犯罪构成是否能够涵摄基本犯的犯罪行为来判断。连累犯属于故意犯罪,从刑法所规定的各种连累犯的犯罪构成来看,无论是窝藏、包庇罪、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系“犯罪的人”、“犯罪分子”或者“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从刑法规定的情况来看,这种作为主观要件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况:(1)是确定性明知。这是指连累犯对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要有明确的认识。对于要求对基本犯确定性明知的连累犯而言,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就已经为连累犯的犯罪构成所涵摄,那么连累犯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时就应当一并供述其所知的基本犯的具体犯罪事实,故其揭发基本犯的具体犯罪事实就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2) 是概括性明知。这是指刑法规定连累犯主观上只需对行为对象具有概括性的认识,无须对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对于窝藏、包庇罪等连累犯而言,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的人”、“犯罪分子”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可,即属于一种概括性的明知,不需要对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这类连累犯的犯罪构成并不能涵摄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其并无如实供述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的义务。因此,对于这类连累犯而言,揭发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就超出了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