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获同案犯,同案犯被判处死缓,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09 15:41   94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14号】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14号】

【裁判理由】我们认为,立功并非“不问主观”,而是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立功对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认罪、悔罪没有特定要求。立功是一种功利性的制度设计,对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的主观心态没有很高的要求,不要求犯罪分子是基于认罪悔罪而立功。即使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悔罪,只要其实施了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协助抓捕他人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抓获他人归案,也应当认定为立功;其次,立功不要求犯罪分子对立功的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因为犯罪分子对于何谓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缺乏准确的判断,不能把犯罪分子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作为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条件。本案被告人张令,在自己因盗窃被抓获的情况下,既没有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也没有揭发樊业勇的抢劫事实,可见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他们犯下的抢劫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其对司法机关抓获憷业勇之后所查证的犯罪事实结果在内心意志上是持反对之态。因此,认定立功的依据只能是司法机关所查证属实的盗窃事实,而不是抢劫事实。

在协助抓捕型立功中,认定是否属于《解释》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即应当以实施协助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依据。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根据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认定该犯罪分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虽然尚不能明确能否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通过继续侦查所查证的犯罪事实,确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者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是根据抓捕之后查明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确定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不属于《解释》第七条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