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3 10:46   48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在实践中,在贩毒者之间或者吸毒者之间存在以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互易,或者以同种类毒品之中纯度较高的毒品交易纯度较低的毒品的现象。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

在实践中,在贩毒者之间或者吸毒者之间存在以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互易,或者以同种类毒品之中纯度较高的毒品交易纯度较低的毒品的现象。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互易毒品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论主观目的如何。主要理由是该行为促进了毒品的流通,而且交易双方都是有偿交易。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纯的互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买卖要求支付价款,单纯的互易毒品只是以物易物,不存在价款,因此不成立买卖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以流通为目的的毒品交易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其余毒品互易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是,刑法之所以惩罚贩卖毒品行为,是因为贩毒行为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和扩散,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但是,在自己吸食或者收藏等场合,互易毒品行为并未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

  本文认为,吸毒者之间单纯互易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其一,贩卖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销售毒品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其二,双方行为人采用“商品-商品的交易方式,各自以自己持有的毒品作为与对方持有的毒品进行交换的对价,对方既是购买者,同时也是出卖者,不能否认该行为仍然是商品交易行为。其三,刑法设置贩卖毒品罪,是通过打击在公众中以交易方式扩散毒品的任何行为,以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鉴于我国政策对打击毒品犯罪的严苛性,毒品犯罪清零是我国禁毒的最终目标,即任何交易毒品的行为不论主观目的如何,均应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