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及其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4 10:35   33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贩卖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对毒品缺乏认识,将无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其一,行

贩卖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对毒品缺乏认识,将无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其一,行为人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是否要求其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行为人没有明确认识到是毒品,但认识到是“违禁品”的,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其二,如果不是毒品,误认为是毒品而贩卖的,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是否要求其对于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有明确的认识?

  行为人是否对毒品的性质具有认识。

  1.行为人没有明确认识到是毒品,但认识到是违禁品的,是否构成毒品犯罪?有的观点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犯罪对象可能是毒品或者违禁品,就可以构成走私、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例如,最高院李武清法官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运输、携带、持有的是或者可能是违禁品,而客观上其运输、携带、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构成毒品犯罪。主要理由是:在运输毒品罪中,行为人经常存在对所运输的毒品只具有概括性认识而不聚具有明确性明知的情况。[9]最高检张寒玉检察官认为,明知是毒品不等于确知是毒品,也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

   但是,有的学者不认同这种观点,例如,赵秉志教授等认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明知内容是毒品,而不能认为行为人认识到是违禁品,而事实上是毒品,就认定为毒品犯罪。刘志伟教授也认为:尽管根据案件中的一些异常的事实可以判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是违禁品,但由于违禁品的种类繁多,因而仅根据一些异常的事实就推定行为人知道自己携带的就是毒品,恐怕是不妥当的。

   本文认为,对于行为人认识到走私、运输、持有的物品属于违禁品,但没有明确认识到属于毒品的案件,之所以主张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例如,梅传强教授等的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运输的货物可能是毒品仍继续实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侥幸心理。如果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可能造成放纵犯罪分子的结果。但本文的主张并非笼统地认为凡是认识到运输、携带的是违禁品,就一概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对于明知的认定进行了适度的限定,例如委托人事前给行为人一大笔不成比例的高额报酬,或者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合常规等。“行为人是受他人委托而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委托人没有明确表示要其携带的是毒品,许诺事成之后给其一笔数额很大以至与其付出的行为很不相称的报酬,并要求行为人秘密行事甚至事后不得泄密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尽管对所携带的究竟是什么物品没有确知,但却具有概括的明知,最起码知道其所携带是不正常、不合法的物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综合各方面的证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