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济峰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
文/史济峰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
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逐渐形成了行为犯说、目的犯说、实害犯说及抽象危险犯说四种观点,以期能够准确地界定“虚开”行为。本文尝试在现有的法条、司法解释、理论及实务操作框架内,探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的现实必要性。
1.行为犯说不能涵盖本罪保护的法益。就《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但不能就此认定本罪是行为犯,还必须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所有发票的通用功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功能及连带的财务核算、国家税源监控等功能;二是独有的增值税税款抵扣功能,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另一方面监督企业上下游缴税情况,即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由此可见,本罪保护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款安全双重法益,行为犯仅评价前者,未评价后者,并不能全面评价本罪的犯罪属性,一旦适用实践中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大,违反刑法的谦抑原则。
2.目的犯说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发个案答复、复函、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先后多次强调本罪成立以“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为前提。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中亦有“对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表述。因此,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存在目的要件,但不少人将骗税目的作为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目的犯存在较大隐患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可能难以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介绍他人虚开作为独立的虚开行为来表述,司法实务中居间介绍人往往起到联系上下游企业、传递开票信息等作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或者开票费(费用既可能来源于受票企业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也可解释为来源于受票企业少缴的所得税款),其作为独立环节,单独牟取利益,在与上下游企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具有骗税目的。二是极易放纵虚开链条中的专门开票企业或利用“富余票”虚开行为(因目前有留抵退税政策,此种行为本文暂不讨论),增值税是流转税,行为人在前一个交易环节已缴纳税款是其申请抵扣税款的前提,即有缴才能抵,没有缴税就不可能抵税。实践中存在不少以“开票”为业的企业,其通过向上游企业低价购进进项税发票,后加价向下游受票企业开具销项税发票,此种“低进高出”“双向虚开”(即“虚进虚出”“以虚抵虚”)模式下,该企业和下上游企业均无交易,该企业不存在纳税义务,其购进的进项税发票亦全额开具给下游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目的是为他人虚开”,并无骗税目的,更难以判断增值税款在该环节是否损失。此时,大量开票企业得以脱罪,刑法条文也会形同虚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目的犯的观点经不起实践和理论推敲,因为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客观行为,即使无骗税目的,也不意味着其对国家税款的损失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破坏不具有追求或者放任的犯罪故意。
3.实害犯不符合司法解释及犯罪规律。有学者认为,“由于本罪实际上是诈骗犯罪,而且是实害犯,所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等税收财产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该理论尚未被司法实践接受,且适用难度也较大。
从现有司法解释看,根据最高检、公安部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解释并未将实害结果作为本罪的唯一入罪标准,可见司法解释并未认可本罪属于实害犯。
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原第二款,该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删除部分属于加重犯(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删除目的只是为废除死刑,并未改变本罪犯罪属性,不能得出本罪为实害犯的结论。
从本罪犯罪规律看,增值税的征税模式是“环环抵扣、增值征税”,交易链、抵扣链较长,在虚开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票源企业和终端受票企业往往并不认识,甚至不在一个省内,司法实务中,很难同时查证票源企业和终端受票企业,由此客观上难以查明增值税款有无实际损失。同时,虚开抵扣链条中任何中间环节没有抵扣税款、全额(部分)缴纳税款或者混入其他来源和性质(如“变票”“利用税收返还政策虚开的票”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导致国家增值税款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由此,从犯罪规律和司法实务看,实害犯说不仅和目的犯说一样放纵虚开链条中的专门开票企业,更无异于架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仍实施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虚开”。理由是:
第一,抽象危险犯说符合法益保护的需要,能够兼顾刑法保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款安全双重法益,也符合本罪“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罪名设计及立法技术,与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矛盾冲突。此外,本罪是以违反税法为前提,同时又违反刑法的规定,即具有双重违法性,因此完全可以将“如实代开”“挂靠经营”等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者其他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以未违反前置法(即未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为由,进行出罪处理。
第二,抽象危险犯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方面,可以不存在增值税款流失危险为由,将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对开”“环开”等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另一方面,对于票源企业、终端受票企业、介绍他人虚开及中间链条的虚开行为人,只要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来自票源企业或者被终端受票企业抵扣,仍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4种虚开行为,即可判定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即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责任。
第三,抽象危险犯说更具司法实践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基于票源企业的虚开且最终由终端受票企业抵扣了真实交易所产生的销项税,才导致国家税款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受票企业支付给上游开票企业的开票费小于其所能够实际抵扣的增值税款时,即可推定上游开票企业不可能全额缴纳增值税税款(即使全额缴纳,也可能通过税收返还政策、出口退税等方式返回),此时国家税款必然处于流失的危险状态。由此可见,采用抽象危险犯说更容易在实践中甄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司法人员只需重点关注“对开”“环开”“如实代开”“挂靠经营”等可能导致出罪的事由。
当然,抽象危险犯说也不能完全解决本罪面临的所有难题,比如无法解释刑罚设置的合理性等,不过相信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争议问题将会逐渐形成共识。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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