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列为独立罪名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列为独立罪名之后,为司法机关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领域中的帮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信罪”主要规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较大争议,亟须妥善解决,这也是本罪司法适用的关键。在此,笔者就“帮信罪”中“明知”的法律意蕴进行深度分析,以期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
对“帮信罪”中“明知”的认识存在三种观点
一般而言,成立“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而对“明知”的认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明知”仅包含明确知道。这是一种具体的、确切的、必然的知道,是对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而非存在怀疑的模糊抽象的知道。这种观点是形式上对“明知”最朴素的认识。
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包含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即“明知+应知”。明确知道是一种内心确信的认识状态,应当知道是一种主观上高度盖然性的预见,即虽然对行为人知道的认定不具有必然性,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有极大概率可以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知道。
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即“明知+推知”。这种观点除包含第一种观点中的明确知道外,还包含在一定情况下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的情形。在推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言语表达上虽表现为不知,但根据行为人某些行为依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
“帮信罪”中“明知”应采用“明知+应知”理解
笔者认为,“帮信罪”应采用第二种观点,即将“明知”理解为“明知+应知”。采用这种观点能很好地划定本罪适用界限,对真正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进行恰当评价,既不会放纵大量因直接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而实质值得科处刑罚的情形,也不会任意扩大本罪犯罪圈,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引。
假设采用第一种观点,势必导致司法实践中“帮信罪”规制范围过窄,许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供述而逃脱刑法制裁,造成实质上明知而形式上不明知的帮助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既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有违刑法制定本罪的初衷。
假设采用第三种观点,将“明知”理解为“明知+推知”,虽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部分疑难案件证据不足难以科处刑罚的问题,为司法实践带来适用便利,减轻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的认定负担,扩大“帮信罪”打击范围,但该观点却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首先,将“推知”纳入“帮信罪”主观认识范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应用即禁止类推,尤其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不利类推。如果将“推知”纳入“帮信罪”规制范围无疑会引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利推定,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其次,将“推知”纳入“帮信罪”规制范围有违刑法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社会。可能有学者会认为将“推知”纳入“帮信罪”规制范畴不过是对观点二的适度扩大,使得适用范围更宽,更有利于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帮助犯罪,实则不然,这种扩大违反刑法谦抑性,推断过度则会对非罪行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宽。最后,将“推知”纳入“帮信罪”主观认识范围有使本罪沦为“口袋罪”之嫌。刑法作为一种对公民权利干预较大的社会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性。若将“推知”纳入“帮信罪”规制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本罪的打击范围,且对“推知”的认定易产生重复推断、任意推断、循环论证等不良倾向,有使本罪沦为“口袋罪”之嫌,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由此,“帮信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只能限定于“明知+应知”,且严格禁止适用“推知”。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对“明知”适用“明知+应知”的规定
2019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特定情形:(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适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列举的七种情形都可以归入“明知”或“应知”范畴,这从正面表明我国司法解释对“帮信罪”中“明知”蕴含“应知”法律意蕴的承认,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本条过度理解为包含“推知”。
总之,对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识应采用“明知+应知”理解,既包含明确知道,也包含“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应知”情形,但不宜过度扩大“明知”适用范围将“推知”纳入规制,否则可能滋生滥用推定、循环论证等不良倾向,损害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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