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550号——周桂
【刑事审判参考】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桂花,女,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桂花犯运输毒品罪,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桂花辩称,不知道鞋子内有海洛因。其辩护人提出,周桂花受人利用,认为只是一批普通鞋子而帮人发货和收货,其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不构成犯罪。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桂花在瑞丽市建锋物资转运站以“邵红梅”的名字办理托运手续,将藏有毒品的四箱皮鞋运往昆明。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对运输该批货物的“云A39938”货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内周桂花托运的四箱96双“金美丽”牌女式皮鞋中查获海洛因。经称量,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6095克。随后,公安机关在昆明市建锋物资转运站将以“邹友平”的名义前来提取这四个纸箱的周桂花抓获,并将与周桂花同来提取纸箱的帕塔尔·克依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等待接货的买买提·阿吾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抓获。
二、裁判结果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桂花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周桂花在瑞丽以“邵红梅”的名义托运毒品后,到昆明又以“邹友平”的名义接收毒品,作用较为明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桂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桂花以不知鞋内藏有毒品,系从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桂花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周桂花办理托运手续将毒品从瑞丽运往昆明,并专程由瑞丽到昆明提取毒品,起主要作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桂花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采用托运方式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周桂花将藏有毒品的物品交付托运,从瑞丽市运往昆明市,并到昆明市提取、交接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桂花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拒不如实供认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周桂花伙同他人运输海洛因16095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刑终字第47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桂花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裁判理由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毒品,否则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常常以各种理由辩称自己不明知是毒品,以逃脱罪责。为规范对毒品案件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规定,列举了七种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在此基础上,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了九种可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其中,第九种情形是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周桂花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虽然其归案后始终否认其明知所托运的鞋内藏有毒品,但依据其运输毒品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其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具体体现在:
第一,在案证据表明,周桂花在到昆明前与“艾买江”等人有频繁电话联系,又使用假名字办理托运,到昆明后根据“艾买江”的指示频繁更换住宿宾馆、确定交接地点,行为十分异常。并且,同案被告人帕塔尔·克依木供述证实,在福昆宾馆登记两个房间就是为了方便存放毒品;买买提·阿吾提亦供称周桂花是负责提取毒品的,且周桂花和帕塔尔-克依木在案发当天曾多次在建锋转运站附近查看。这些证据情况可表明周桂花主观上知道其所运的是毒品。
第二,同案被告人帕塔尔·克依木供述证实,4月20日前其曾与周桂花、买买提·阿吾提等人到过昆明,泓浚烨招待所住宿登记也证实买买提-阿吾提确曾于4月6日在该处开了两个房间;而证人梁六元证实周桂花在案发前半个月左右曾到建锋转运站提取过从瑞丽发过来的鞋子。这表明周桂花极可能曾以相同方式运输过毒品,本次犯罪并非初犯,故不可能不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
第三,周桂花长期在边境地区活动,瑞丽又属毒品犯罪高发地区,特别是其前夫彭友生2006年在昆明机场准备乘飞机为他人运输海洛因1209克前往上海时被查获,并被判处无期徒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周桂花应当了解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比一般人更为理解有关运输毒品犯罪的常识。
第四,周桂花归案后所作供述避重就轻,否认系运输毒品,但不能对从其托运、提取的纸箱中查获毒品作出合理解释。而同案被告人在归案后即供述运输的是毒品,并详细供述了运输毒品的方式、包装等细节。同时,关于涉案的“艾买江”、“凡兰香”的身份,同案被告人均供述周桂花曾说“艾买江”是她姐夫,同到昆明的汉族女子“凡兰香”是“艾买江”的妻子,但周桂花多次否认这种关系,并称自己不认识该汉族女子,直到第四次供述才承认有此二人存在,并到二审庭审时才供认与“凡兰香”是同乡,认识时间不长。这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有明显出入,且在许多细节问题上的供述也多次反复,足见其有反侦查心理和准备,并未如实供述,其不知是毒品的辩解难以可信。
四、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咨询电话:
13662015055(微信)133120805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