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曾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湖南省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巴东县法院判决无罪释放[1]。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下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巴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第一,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收受他人货物后,采用逃跑、关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原审法院从受案到结案,时间长达5个月零17天,超出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其妻张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红星蔬菜批发市场从事蔬菜批发。2013年10月,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村委会主任向某甲,双方商议在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等地发展种植辣椒。为此,2013年10月27日,曾某向向某甲提供辣椒种子400包,价值30200元。2013年11月18日,曾某与向某甲就发展种植辣椒正式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发展种植红椒及收购特签订如下条例:一、甲方(曾某)向乙方(向某甲)提供红椒种子,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二、乙方在保证红椒质量的前提下,甲方以保护价(0.7元/斤)收购,并保证收完为止,其质量要求如下:1.商品椒,果型4×12厘米以上,无畸形果、病果、烂果、裂果°2.次品椒在无病果、烂果、裂果的前提下价格面议。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卖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追究法律责任。”后双方又口头协议,曾某按收购的斤数每斤支付向某甲0.2元费用,作为向某甲发展种植辣椒的酬劳及收购时小工工资、车辆转运等开支。
随后,向某甲在巴东县清太坪镇樱桃水村、金子龙村、中磨坪村、高家村、谭辗庄村发展农户种植辣椒,将从曾某处收到的辣椒种子发放给农户。自2014年农历正月起,农户开始种植辣椒,由曾某请人对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其间,曾某还向向某甲提供了价值9000元的防病害农药,向某甲发放给了农户。2014年8月辣椒成熟后,曾某负责提供包装箱和联系运输车辆,向某甲雇请个人、车辆从农户家中收购成熟的辣椒并帮忙包装上车,后曾某将收购的17车辣椒(未称重)运往湖南省长沙市红星蔬菜批发市场门市进行批发。收购时,农户出售的辣椒,由向某甲及其雇请的工人给农户开具票据,记明辣椒的斤数、单价、价款,后再由向某甲给农户结算。收购期间,曾某分四次共向向某甲支付现金10万元,除去其从向某甲手中以其他名义支取的4000元,实际支付辣椒收购款9.6万元。
2014年9月25日,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质量、价格发生争议,不辞而别返回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9组自己家中。曾某及其妻张某先后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其居住地、经营场所均无变化。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合同,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曾某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向某甲就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另外,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万元,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的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显然有违常理。
综上,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争议焦点
关于该案的争议焦点,从巴东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体问题,即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程序问题,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从受案到结案,时间长达5个月零17天,超出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首先,实体方面,巴东县检察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没有不同意见,分歧之处主要在于该案的定性,即曾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程序方面,关于巴东县检察院的第二点抗诉理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另查明,曾某合同诈骗一案,巴东县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向巴东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5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延长后审理期限届满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这说明,巴东县法院对于此案的审理虽然时限较长,但在依法延长审限后,并未有违法之处。综上,该案的焦点问题实质上只有一个,即曾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多数合同诈骗案件办理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
从巴东县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可以分析,其认定原审被告人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在于:曾某客观上实施了逃跑、关手机等逃避支付货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此推定其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其认定曾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如下:一是曾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是曾某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三是曾某没有逃匿行为。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四是曾某具有履约能力,并且在履行合同中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和财力。该案中,据证据证实,曾某仅收购辣椒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的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
评析
认定曾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拒绝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决定了对非法占有目的,只能通过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予以认定(或者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这里的客观行为包括:一方面,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没有实施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公司经营能力、营利情况等,以判断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即便有履约能力但是没有任何履约行为,或者其履约行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与所签订的合同不成比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案中,曾某与向某甲签订了辣椒收购合同,并已实际支付货款10万元,还有部分货款没有支付,那么对于未支付货款的货物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认为,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曾某未完全支付货款的原因是什么。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曾某没有支付后期货款的原因是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了争议,属于事出有因。而且曾某已经支付大部分货款,对于余款未付显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曾某回到自己居住地并变更联系方式的行为是否属于逃匿。在笔者看来,曾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逃匿,曾某的经营场所并没有改变,仅是回到自己老家,至于变更电话号码导致联系不上的行为则更不能直接评价为逃匿。三是曾某是否有履约行为。曾某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的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在这种投入人力、物力较大的情况下,仅以未支付部分货款为由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合情理。因此,二审法院把曾某履行合同情况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考量因素,显然是正确的。
(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该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司法办案中首先需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所列的前四种情形之一,对于不符合前四种情形的,则需审查其是否符合兜底条款即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至于何为“其他方法”,刑法条文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在评价上应当与前四种情形具有手段上的相当性、性质上的同质性和目的上的同一性。需要说明的是,符合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即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也不构成犯罪。如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司法办案中不能仅因为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履约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即,一般说来,行为人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行为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排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作者:刘福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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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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