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延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延波
【案情】
2021年5月14日22时18分,蔺某驾驶货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使,将自北向南骑电动车的赵某撞伤倒地后驾车逃逸。22时27分,胡某驾驶小轿车途径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赵某身上碾压,致使赵某当场死亡。胡某主动停车报警,后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本案对蔺某犯罪如何量刑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蔺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蔺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蔺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当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如果风险本身是从行为当中产生的,就要对结果负责;其次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联,即是否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条件关系;再次要判断行为创造的风险是否已经成为现实。本案中,蔺某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又将被害人遗弃在事故现场,未及时进行救助,其行为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风险。虽然赵某是被后来的胡某驾驶车辆碾压致死,但是按照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如果没有蔺某之前的交通肇事并遗弃被害人行为,就不会导致赵某被二次碾压致死的结果。因此,蔺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胡某二次碾压行为介入没有中断蔺某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在蔺某撞人之后,又介入了胡某的二次交通肇事行为,则能否以胡某的行为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第三人行为能否阻断第一次行为因果关系,应考量以下因素:一是逃逸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二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为逃逸行为的可控范围。概括而言,对于出现概率高且非异常的介入因素,是不中断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的。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案发时间为夜间,赵某被撞倒后被遗弃在道路上,被继续碾压的可能性极高,对此常见的、高概率的非异常介入因素的出现,不能中断蔺某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蔺某对赵某的死亡结果应当负责。
三、蔺某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分为两种: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第一种情况,一般是指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当场导致被害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的死亡与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过失的主观过错。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且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逃逸前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二是肇事的结果不论是否有人死亡,但肯定有一名以上被害人当时没有死亡;三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四是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如果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行为人蔺某逃逸的,则只构成一般法定加重情节,对蔺某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范围内进行处罚;而本案中,被害人赵某当场没有死亡,只是由于蔺某的逃逸致使被二次碾压死亡,则蔺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罪情形,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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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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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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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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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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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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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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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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