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章岳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章岳龙
【案情】
2021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祝某通话过程中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某地碰面。后朱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祝某则纠集顾某、刘某等二人。双方在案发现场碰面后,被告人朱某某、黄某即单方面对刘某、顾某等人实施殴打,秦某某等三人则手持棒球棍在一旁助阵。其间,祝某、刘某、顾某等人均未动手。2021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执行期满后释放。2021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将朱某某抓捕归案。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均对自动投案进行了列举式释明,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判定自动投案仍然是一个难题。本案对于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不构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判断依据应当以行为人第一次的到案情况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构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判断依据应当以刑事立案后的行为人的到案情况为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均构成自动投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的投案行为均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投案时间无疑是能否认定自动投案的重要前提。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投案的时间能否被准确地认定,关系到能否准确地对其适用自首制度。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成立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具体到本案,仍应从最初的到案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行为,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改变了投案意愿,比如治安案件转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而拒不到案,则其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已经改变了投案意愿,则对于该种情形则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某虽然在治安案件中系被动到案,但已经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黄某的人身未因涉嫌犯罪被控制而是处于自由状态,其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主动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处置的行为当然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
第二,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的投案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件。自动投案首要的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即行为人的投案行为系其自身意志支配下的主动行为。对于自动投案的行为人从轻处罚其实是因为他的自动投案行为反映出其具有悔罪的表现,从另一方面反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投案”主动性、自愿性的认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最初并非出于行为人主动,经过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这里仍然要求行为人投案时具有自动性、自愿性。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黄某在案发后,刑事立案前均在其处于自由之身时,具备“能逃而不逃”的客观情况下,仍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置,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要件。虽然被告人朱某某在刑事立案后是被抓获归案的,但相较于《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列举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与本案“朱某某在治安案件处理阶段主动投案,之后也未逃跑”的情形相比,朱某某投案的时间更早且无逃跑行为,其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明显强于前者。
第三,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的投案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直接性要件。投案的直接性其实是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表现:其一,其投案是为了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置,而非基于打探案情或者麻痹公安机关的目的;其二,其投案系自己直接投案,而非间接投案。
因此,对于治安转刑事的案件,应从案件的整体的视角来审查“自动投案”问题。总之,从自首制度规定的目的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只要在案发后至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出现一次自动投案的情况,就应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自动投案,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改变了自动投案意愿。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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