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情:2007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从其居住地重庆市彭水县乘车到重庆市南岸区,找到一黄姓男子并从该男子处购买了30克海洛因。当晚,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火车北站准备乘火车回彭水县时被公安机关捉获。
王某归案后,供述其在丈夫多年的影响下也偶尔吸毒,丈夫去劳教后,由于生活压力大,才想起买些毒品回来吸食。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王某归案后仅供述了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其携带毒品的运输行为也是购买行为的延续,并非为他人运输,也非因为自己要贩卖而予以运输,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评析:本案的定性实质上涉及到对运输的理解和对证据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身体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之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并且又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关键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要严格区分生活意义上的运输和毒品犯罪意义上的运输。前者当然包括行为人将某物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一切方式、方法,不管是自己携带或者邮寄等方法,否则何谈运输,因为物品本身不会发生移动,行为人必须对物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支配,即运输。但运输毒品犯罪上的运输并不必然包括一切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当然地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法持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了毒品,然后将毒品带回甲地。如果是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贩卖,则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是帮他人运输毒品并收取好处费,则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运输毒品罪的规定,至于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另当别论。
另外,《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就本案而言,从证据上看仅有从王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火车票一张和王某的供述,其供述自己吸食毒品,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全案中并无任何能够证明王某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或者受他人指使购买毒品,或者帮他人运输毒品的证据,因此不能仅凭王某身上的一张火车票而认定其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对于王某一次购买30克海洛因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是用于贩卖的结论,并且在指控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也不宜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综上,无论是从对“运输”的理解上还是对证据的把握上看,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某归案后,供述其在丈夫多年的影响下也偶尔吸毒,丈夫去劳教后,由于生活压力大,才想起买些毒品回来吸食。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王某归案后仅供述了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其携带毒品的运输行为也是购买行为的延续,并非为他人运输,也非因为自己要贩卖而予以运输,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评析:本案的定性实质上涉及到对运输的理解和对证据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身体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之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并且又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关键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要严格区分生活意义上的运输和毒品犯罪意义上的运输。前者当然包括行为人将某物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一切方式、方法,不管是自己携带或者邮寄等方法,否则何谈运输,因为物品本身不会发生移动,行为人必须对物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支配,即运输。但运输毒品犯罪上的运输并不必然包括一切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当然地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法持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了毒品,然后将毒品带回甲地。如果是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贩卖,则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是帮他人运输毒品并收取好处费,则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运输毒品罪的规定,至于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则应另当别论。
另外,《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就本案而言,从证据上看仅有从王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火车票一张和王某的供述,其供述自己吸食毒品,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全案中并无任何能够证明王某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或者受他人指使购买毒品,或者帮他人运输毒品的证据,因此不能仅凭王某身上的一张火车票而认定其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对于王某一次购买30克海洛因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是用于贩卖的结论,并且在指控证据不利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也不宜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综上,无论是从对“运输”的理解上还是对证据的把握上看,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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