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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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销售者查验义务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对生产者的资质证书、产品相关合格资料等进行检查。销售者无法证明其所销售产品的具体来源合法的,可以推定其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案情】
2018年4月22日,贾某在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斛药房)的分店鑫斛金色悦城店购买澳洲玛蛹虫草玛咖片三盒,该产品标注的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和食用真菌过敏者,未标注儿童。贾某认为,鑫斛金色悦城店所销售的涉案产品遗漏了儿童作为不适宜人群,属于不合格产品。遂起诉称,重庆鑫斛药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鑫斛金色悦城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购买的涉案产品中含广东虫草子实体成分,而《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载明广东虫草子实体等五种食品为新资源食品,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其为不适宜人群。鑫斛金色悦城店作为销售者,负有日常检查义务以保证自己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尽到该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遂判决,重庆鑫斛药房退还贾某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重庆鑫斛药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贾某举示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的回复文件作为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标识错误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而应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鑫斛药房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二审判决未予查证重庆鑫斛药房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判决其承担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食品药品领域的产品责任纠纷,涉案产品生产商为鸣远公司,涉案产品批发商为海斛公司,由鸣远公司向海斛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后,海斛公司再将产品销售给重庆鑫斛药房。重庆鑫斛药房、鑫斛金色悦城店举示了鸣远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出厂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购货时尽到了查验合格证明的义务,但其举示的入库单所涉产品的净含量与贾某所购买的产品并不相同。重庆鑫斛药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海斛公司收到鸣远公司相关产品的证据。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重庆鑫斛药房尽到了对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结合贾某二审中举示的民事判决书、《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鸣远公司相关企业标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重庆鑫斛药房“明知”其经营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销售者是否“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首先,从销售者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食品销售者并非像生产者那样具备专业检验能力,故要求食品销售者对所售产品进行实质性查验,既扩大了销售者的义务范围,也超越了销售者的能力限度,显然过于严苛。因此,销售者查验义务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对生产者的资质证书和产品相关合格资料进行检查。如果销售者不能完整提供必要相关的查验资料,则可认定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重庆鑫斛药房并未尽到对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其次,从涉案产品来源上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二种为“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在销售者无法证明其所销售产品的具体来源合法时,根据该条可以直接推定其为明知。换言之,销售者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才能避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被推定为明知。本案中,重庆鑫斛药房未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
最后,从涉案产品已陷入其他质量纠纷的事实,亦可推定销售者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本案中,贾某举示其他消费者诉重庆鑫斛药房的生效判决书,可证明重庆鑫斛药房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证明其存在过错。作为具备专业销售知识的药品销售公司,在涉案产品已经陷入质量纠纷、主管部门对质量问题已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重庆鑫斛药房未及时采取措施仍继续销售产品,也能够推定其明知其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案号:(2018)渝0106民初6858号,(2018)渝01民终8116号,(2020)渝民抗21号,(2020)渝民再169号
案例编写人:西南政法大学 童 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兴华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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