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东亮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东亮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均系大货车司机。2021年5月20日15时39分许,二人在长深高速山东省临沭县停车区的应急车道内,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将陈某摔倒在地,其中两次陈某后脑勺着地,后二人被他人劝开。当日15时44分许,陈某在现场旁边的绿化带内死亡。经鉴定,陈某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此次争执、肢体冲突及外伤引起情绪激动,应系导致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产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具有实施击打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痛苦的意图,但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所要求的严重致害性,属于轻微暴力行为,死亡结果系被害人本身的特异体质所直接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实施轻微暴力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或者特异体质病发而死亡的案件偶有发生,但应如何定性,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此类案件,大前提是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则进一步探讨刑事定性问题,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陈某争执的过程中击打被害人,致其特异体质病发死亡,且从争执开始到被害人死亡5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无其他外部因素介入,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如何定性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因果关系。本案的尸体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陈某死亡原因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此次争执、肢体冲突及外伤引起情绪激动,应系导致其死亡的诱发因素。由该意见可知,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情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而引发心脏病的原因是纠纷后情绪激动,以及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因此,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其死亡的内在原因,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身体产生应激反应,促发病变心脏骤停而死亡。
二、生活中的“故意”与刑法上的故意应作区分。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如何定性需首先区分故意与过失,因为故意伤害罪系典型的纯故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典型的纯过失犯,本案之所以产生争议,原因就在于没有首先确认被告人系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因此只要在主观上进行了确认,案件也就得到了定性,而可以肯定的是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并非过失,因此应直接定性为故意伤害。
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刑法上的故意伤害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会积极主动的实施连续的攻击行为,在明知或者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后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故意”则较为随意,行为人因一时矛盾产生冲突导致的推搡、轻微打斗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仍然是行为人有意为之,但上升到刑法上的故意时则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行为人若只实施了轻微的暴力行为,并无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此即为刑法上的故意),此时基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引发其死亡的结果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过于勉强。
三、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方面。被告人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无冤无仇,虽然因挪车这一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激烈的利益冲突。
二人在争执、推搡中未使用任何工具,被害人倒地后是屁股坐在地上的姿态,在这一姿态下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并仍要起来打斗,故被告人两次推被害人,致其头部着地,但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仅头皮伤构成轻微伤,颅骨、颅底无骨折,脑组织无损伤,左右大脑、小脑均无出血,由此可以判断被害人虽然头部着地,但所受伤害为表皮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后果,也非致命伤。这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无刑法上的伤害故意。
在被害人倒地不起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采用胸部按压、人工呼吸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施救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灵魂,相对而言,情理就可以理解为公众对事件的一般性判断。尤其在此类“多因一果”特征的案件中,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通常较为复杂,但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素,系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加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危害结果发生后迅速报警并积极施救,因此,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理应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更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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