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涛
案情
吸毒人员甲与吸毒人员乙平日相互认识。甲知道乙有购买毒品的渠道。2020年1月10日,甲给乙打电话,要求乙帮助其购买冰毒10克用于吸食。乙考虑到手头拮据,且与甲相识已久,不好意思直接赚取差价,便提出要“蹭吸”毒品五次。甲同意乙的条件后,按照行价转账3.5万元给乙。乙随后找到经常贩卖毒品的丙,联系购买事宜。丙则提出10克冰毒最少需要付3.5万元,乙就将甲给的3.5万元全部转付给丙,并与丙确定了交货地点。而后,乙骑共享单车来到与丙约定的市区内某小区北门小树林附近,取得10克冰毒后,全部交与甲。甲乙两人共同吸食两次后被抓获,剩余毒品被查获。
分歧
本案中,吸毒人员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丙构成贩卖毒品罪均无疑义,但对于乙代甲购买冰毒行为的性质认定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毒品代购行为中的“利”包括冰毒等物质性利益,乙提出“蹭吸”要求后,在客观上又实施代购行为,促成了10克冰毒交易的成立,故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代购的冰毒是求购者用于自己吸食的,在无证据证明代购毒品者具有牟利目的时,应该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乙为了“蹭吸”而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目的是自己能吸食冰毒,因为没有贩卖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通过专项调研发现,在很多毒品案件中,都存在有的被告人帮助吸毒人员代为购买毒品,但是没有直接获得金钱利益,只是与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即“蹭吸”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认定具有“牟利”的目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认定为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出台的《大连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毒品代购人员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趁机从中牟利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014年出台的《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蹭吸”存在多种情况,《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明确涵盖 “蹭吸”行为的所有性质,加之法律亦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导致对于这类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人代购毒品并“蹭吸”是否存在牟利之目的的认定,必须先厘清“利”的准确内涵,并结合“蹭吸”毒品的数量和次数以及所付出必要劳动的价值等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利”的一般通常理解是“收获”的意思。牟利主要是指谋取利益,有所收获。在此理解,应该为被告人通过自己代购冰毒的行为所得到的带有利益价值的金钱或财物,但是不应该包括被告人为此而支付的财物或者是被告人的直接必要的劳动报酬。那么,作为刑法规定的“非法物”毒品——冰毒而言,属不属于“利”?一般而言,“利”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即满足作为主体人的物质或者精神需求的物品,既包括合法产品,也包括非法产品,对人或者一类人具有一定的价值即可。因此,毒品也属于“利”的范畴。对此,从《武汉会议纪要》中所作的规定“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内容也可以得以印证。既然毒品属于“利”的范畴,是否所有“蹭吸”行为都属于牟利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应该运用劳动价值衡量的方式来确定。具体而言,综合全案考虑比较毒品代购者代购行为所付出劳动的价值及必要支出价值与“蹭吸”毒品数量的价值,如果后者价值明显超出前者价值,则“蹭吸”就是非法获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则应视为从中牟利。
就本案而言,乙缺少资金不能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在甲找到乙要求代购毒品时,又因为二人非常熟悉,而不好意思直接赚取代为购买毒品的差价,却又不甘心放弃代购毒品获得利益的机会,进而提出“蹭吸”毒品五次的要求。这表明,乙在甲找他代购毒品时,就以“蹭吸”作为他代购毒品的主要目的,而且要多次“蹭吸”。而乙在代为购买毒品的过程中,只是接打电话各一次,骑共享单车取毒品交给甲。本案中,“蹭吸”五次毒品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乙代购毒品过程中的必要劳动价值和全部支出,总体上不属于代购毒品者应该得到的专门补偿其毒品代购过程中所损失的利益和必要的劳动报酬,是必要损失补偿和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将毒品进行了非法、有偿转让,本质上属于牟利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乙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也符合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部署要求。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涛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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