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栩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栩塑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是吸毒人员,其于2017年10月认识被告人杨某某,交往中得知杨某某系贩毒人员。2018年3月开始,王某某向杨某某购买过毒品吸食,驾车接送过杨某某并获取车费等好处。
2018年4月9日17时,王某某明知杨某某去购买毒品,仍接受其邀约,驾驶小轿车搭载杨某某从重庆市璧山区出发赶至大渡口区。杨某某购得毒品后,王某某又按杨某某的安排驾车送其到铜梁区、璧山区等地。
同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杨某某前往贩卖毒品,仍继续驾车搭载其到沙坪坝区大学城某小区附近交易,后杨某某欲向龙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净重1.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净重6.2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净重71.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分歧】
对于王某某驾车接送杨某某购买、贩卖毒品行为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是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车辆接送服务,其行为与贩卖毒品的危害后果存在因果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该行为不是中立帮助行为。王某某为杨某某购买、贩卖毒品提供驾车接送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共犯的主客观要件。王某某明知杨某某是贩毒人员,也明知杨某某邀约其驾车接送是为购买及贩卖毒品。王某某本身作为吸毒人员,案发前多次从杨某某处购买毒品,明确知道杨某某是贩毒人员。案发当天杨某某给王某某发微信信息“去看下红的”,王某某作为吸毒人员知晓该信息含义,且王某某驾车搭载杨某某到求购毒品地后,杨某某与对方在该车后座接触后对方即下车离开,接触及交易方式均异于寻常,也能印证王某某对于杨某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明知。杨某某取得毒品后,要求王某某驾车将其送至铜梁区、璧山区等地,每次杨某某均是独自下车不久即回,后在车上对王某某说“再找500元就回家”,并要求王某某将车开到沙坪坝区大学城。从双方涉毒人员的身份、案发前关系、杨某某当天一系列行为及言语,足以认定王某某对杨某某在取得毒品后前往沙坪坝区贩卖具有确切的主观明知。
王某某明知杨某某购买、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驾车接送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与杨某某的贩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王某某在案发前驾驶黑车为他人提供客运服务收取报酬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尽管不能苛求王某某每次接单都应当核实并确保乘客不去实施犯罪行为,但如其已明知乘客实施犯罪行为仍然接送,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而是转变为王某某在确定的主观明知支配下,对乘客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帮助行为。也即王某某已经明知自身的驾驶行为是杨某某整个贩卖毒品行为的一部分。本案的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具体表现在为杨某某对远距离跨区域的毒品求购及贩卖提供了极大便利,客观上促使杨某某更容易实现贩毒结果。
认定王某某的行为系帮助的共犯,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行为设定处罚的模式,符合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对于主观上明知行为的危害性而继续实施该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时不需要特别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如果行为本身是中立的,帮助者只有在明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时,才能认定帮助者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王某某驾驶黑车接送他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只能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的性质。王某某已经明知被帮助者杨某某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提供驾驶帮助,按照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水平也能够认识到驾驶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该种情形下驾驶行为就不再是中立无害行为,而是犯罪的帮助行为。
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犯的认定。刑法并没有限制处罚帮助犯,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行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设置了两种形式:(1)作为独立的犯罪,设置单独罪名。如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八条协助组织卖淫罪。(2)作为被帮助行为的共犯,适用被帮助者触犯的罪名。表述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了与该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第三百五十条制造毒品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敲诈勒索、危害食药品安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除刑法明确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外,帮助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适用共同犯罪和被帮助者触犯的罪名认定。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并未触及单独罪名,而是明知杨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驾车接送,与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联,与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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