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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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用点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点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客观上要根据点火事实所造成的危险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也要根据点火行为造成危险的直接性、可控性与高度盖然性进行因果关系判断;主观上要根据是否认识到点火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以及对此的认识程度。
【案情】
2019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陈俊伟酒后途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某超市南面一街面房时,为寻求刺激,用打火机欲点燃停放在一楼门外的电动车未果,后又点燃电动车上的手套,将打火机投入着火的手套中离开。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着火导致电动车一辆烧毁、停放在此路边的小型客车车漆、车轮轮眉等多处受损,上述街面房房门和墙壁被熏黑、街面房墙边(重力墙)堆放的木板过火,致财物损失3370元。同月27日,被告人陈俊伟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俊伟的亲属已进行赔偿,均取得谅解。
【裁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伟酒后滋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陈俊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赔偿情节,并取得其谅解,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俊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陈俊伟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被告人陈俊伟未提起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俊伟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抗诉机关提出陈俊伟有放火故意、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错误,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遂依法以放火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理由:被告人陈俊伟与被害人没有纠葛,不存在故意报复,又系酒后点火,放火的直接主观故意不明显;靠近着火电动车的卷帘门未被烧坏,火势不大,卷帘门、重力墙都是防火的,因此不可能燃烧到房屋,不能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放火罪。主要理由:从客观环境等因素来看,本案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陈俊伟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对其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上述主要争议在于本案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区别。
一、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对于具体危险犯来说,危险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而存在,并且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具体认定。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应当采取一般人的标准,立足于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处于逼近实现的阶段或者状态。因此,对于点火行为,并不是一经实施即可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是要结合点火的对象、时间、地点、气候、环境等方面考察。就本案而言,从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反映出,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案发现场旁的电动车、木板及下水管还在燃烧,周边可燃物存在被引燃的危险,而点火时间又发生在火灾不易被发现的凌晨,如果不及时扑救,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要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结合上述客观情况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放火罪而言,这里因果关系判断主要表现为直接性、可控性与高度盖然性。本案直接性判断不言自明,不再赘述;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火势在一定程度达到了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若未及时发现和报警,未对火势加以控制,火势完全存在进一步扩散的危险;虽然火势时强时弱,但是点燃的电动车已引燃附近堆放的木板,木板中间窗边仓库内堆放着易燃纺织品,停在附近的汽车部分受损,电动车着火的火焰高达相邻房屋二楼遮阳网下方,附近有大量电线电缆,可以判断相关危险的现实化具有较大可能。
二、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
认定是否存在故意,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作为认定的唯一或者最重要的证据,关键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一是点火行为在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结果会发生及对此的认识程度。本案中,陈俊伟与电动车车主素不相识,酒后回家途经案发地,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电动车,见火未烧起来又点燃电动车手套,为使火烧得更旺,又将打火机扔进着火的手套,未考虑后果,就直接离开现场。此外,考虑到陈俊伟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明知周围房屋密集居住人员众多,仍点燃电动车手套后即离开,可以认定其对点火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区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综上,本案陈俊伟的点火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有放火的主观故意,构成放火罪。
本案案号:(2020)浙10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2020)浙10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永兴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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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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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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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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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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