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蒋紫薇 张玲玲
遇到了纠纷,一旦上了法庭,谁都希望打赢官司。但是,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可偏偏有人钻起法律的“空子”,到头来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通过三个惩戒虚假诉讼的案例提醒公众,诉讼中切勿“任性妄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理性合法的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恶意虚假陈述各吃1万罚单
在原告林某、吴某超、吴某伟与被告厦门市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林某、吴某超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厦门市公证处提交的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复印件上的“林某”“吴某超”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否认其真实性。对此,海沧区法院就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复印件的真实性,通过司法互助途径委托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进行调查。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回复:“该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确系经该院公证人认证之文书”。
海沧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林某、吴某超在已经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并申请台湾地区有关地方法院公证人认证的情况下,向法院作出否认这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的真实性和在这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上签字的陈述,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综上,海沧区法院决定对林某、吴某超二人分别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点评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的,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形,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则直接将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新增为妨碍妨害司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之一,可直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滥用管辖权异议被处5万罚金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厦门M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M公司向海沧区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租赁房屋和被告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不应由海沧区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海沧区法院以原告陈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为由,驳回M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沧区法院认为,M公司于2015年起诉台湾籍当事人胡某时,曾向该院提起诉讼,可见其对厦门市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是明确知晓的。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涉案当事人陈某为台湾籍的情况下,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甚至在被驳回异议申请后提出上诉,明显存在恶意,该行为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有序进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M公司在两个案件中委托的是同一诉讼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执业律师,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素养,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谋取合法正当利益,指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而非滥用诉讼权利,妨害审判活动进行。为教育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和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海沧区法院决定对M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拖延或者干扰诉讼有效进行。管辖权异议虽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但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有合理的异议理由和依据,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若利用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应认定为恶意滥用该项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故意逾期举证收到5万罚单
在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沧区法院确定厦门乙公司15日举证期限于2018年9月8日届满,上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向海沧区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却于2018年9月11日邮寄两组证据和原定开庭当日提交的5组证据材料,导致厦门甲公司无法当庭核对证据和质证,海沧区法院只得取消原定庭审,另行安排下次开庭。
海沧区法院认为,乙公司逾期至开庭当日提交的5组证据材料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该证据在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其所持有,其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且其所陈述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行为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浪费了司法资源,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本院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决定对乙公司罚款5万元。
点评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于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提交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因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等不利后果的,若其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蒋紫薇 张玲玲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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