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胜
【案情】
2016年1月21日,吸毒者甲从其朋友吸毒者乙处借钱购得海洛因20克,并居住在乙家。次日早晨,乙因事外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至中午,甲见乙仍未归来,感觉情况可能不对,遂携带毒品逃离乙家。途中,甲将用塑料袋密封的毒品随手丢入绿化带草丛。与此同时,乙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便主动交代,其朋友甲亦系吸毒人员,但并未供述甲向其借钱购买了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即刻对甲展开抓捕,并于两天后将甲查获。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被抓获之前持有毒品并在逃跑途中将其丢弃的事实。根据甲的供述,公安机关在草丛中找到了密封完好的毒品。
【分歧】
A省Y市某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A省Y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甲刑事责任。A省Y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亦即要求行为人被查获时现实持有毒品。其理由是实践中对于从吸毒人员处查获的毒品,只将现存的毒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而对于吸毒人员曾经持有的不以犯罪论。另一种意见则指出毒品犯罪侵犯的是毒品管理制度,甲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量刑上由于其主动将毒品丢弃,可适当从轻处罚。
【评析】
笔者以为,本案被告人甲,其行为在定性上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主动将毒品丢弃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但在从轻范围上应有所限制。
一、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从法益保护层面来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质言之,即国家禁止个人持有毒品,一旦私自持有,便将其拟制为具备危害公众健康的高度危险。毕竟,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自毒品落入其手中,在客观上毒品就存在流入社会的危险性。因为除了行为人随时可变化的内心想法外,并不存在毒品不会流入社会的其他信赖基础。本案中,被告人甲虽然自称是出于吸食毒品而购买毒品,但这仅仅是其供述,且这一想法随时可变化,在客观层面自其购买后毒品便具有流入社会的高度抽象危险性。特别是其一次性购毒数量较多,不可能一次性吸食完毕,且其购买毒品后暂住乙家,与乙关系较好,难免毒品被用于吸毒者乙吸食,进而危害他人健康。故无论是从抽象危险层面还是具体危险层面,甲的行为无疑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的侵害,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2.从构成要件解释层面来看。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概念,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持有既是一种行为, 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不仅如此,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个罪名,同样并不一定是对行为人被抓获时状态的评价,相反其是对行为人某类行为的类型化描述。举个简单明了的例子,如故意杀人罪,是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类型化、描述性表述,其关心的是是否有生命法益被侵害,而与行为人什么时候杀的人,是否被查获时正在杀人并无关联。若将“曾经持有不是持有”的意见贯彻到底,则在行为人被查获前杀人的情况下其必然逻辑结论就是只可谓曾经杀过人,只成立“曾经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这显然是荒谬的。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甲在被抓获前已将毒品丢弃,在被查获时并不现实持有毒品。暂且认为其将毒品丢弃的行为是出于彻底放弃对毒品的占有,而并非变相保持对毒品的占有、藏匿。但在客观上,自其购买毒品之刻起,就已然破坏了国家禁止任何个人私自持有毒品的管理制度,致使毒品具备流入社会危害他人健康的高度危险性。且其在购买之后较长时间内持续保持对毒品的占有、控制状态,在形式上也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理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丢弃毒品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有限从轻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刑法理论将其总结为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处刑罚。本案中,行为人主动将毒品丢入草丛中,确实不排除其是因为内心害怕而处置毒品,但综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来看,其完全可以做出藏匿等选择。且在被抓获后,又存在主动供述情形。故可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认定其放弃毒品是基于自愿,人身危险性有所减轻,进而在量刑上作为从轻处罚依据。然与此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甲丢弃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层面并未实质减小。因为尽管甲放弃了对毒品的控制,但将毒品密封丢入草从不等于从根本上损毁毒品。此时对社会而言,毒品处于用塑料袋密封状态,其不可能自动丧失毒品功效,事实上并未消失。且在物理状态上,毒品是被丢在绿化带草从中,其也具备被人拾获,进而继续流入社会的可能。质言之,甲因并未从根本上斩断毒品继续危害社会的高度危险而使其丢弃毒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层面不足已从轻处罚。因而,综合全案尽管在量刑上丢弃毒品的行为理应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可毕竟将毒品密封丢入草从与将毒品完全毁弃是两个不同概念,其在量刑上应与将毒品上交公安机关、丢入下水道等有所区别。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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