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素斌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素斌
裁判要旨
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多次实施盗窃活动,其中既有窃得财物行为,又有未窃得财物行为。窃得财物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牵连犯原理,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未窃得财物行为即使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也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只能作为盗窃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案情】
被告人常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31次采用撬棍损坏停放在道路边的汽车玻璃和汽车车门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其中14起盗窃行为盗窃到财物共计1万余元,剩余17起盗窃行为未盗得财物。31次盗窃行为造成车辆损失共计9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退赔款项1.9万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14起窃得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7起未窃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整个案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应当按照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判:一、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撬棍、头灯、自行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将上述作案工具直接上缴国库;对扣押被告人常某的922元现金依法予以返还。三、被告人亲属退赔的款项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常某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窃得财物行为和未窃得财物行为应当整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盗窃罪一罪处理;还是窃得财物行为适用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未窃得财物部分适用第十一条第三项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然后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常某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一罪。
第一,被告人常某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基于牵连犯的原理,《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本案应该按照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项的内容,意在规制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形,即从整个犯罪行为来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不符合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同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常某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从整体来看已构成盗窃罪,即使未窃得财物部分未构成犯罪,但其仍然属于整体盗窃罪的一部分,不应单独评价。即在一个盗窃案中存在窃得财物部分与未窃得财物部分,无论未窃得财物部分是否构成盗窃犯罪,从整个犯罪行为来看,多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而,排除了第三项适用的可能。
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法条之间存在严密的内在逻辑,在解释和适用时,应该遵循法条之间的逻辑。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第一项规定能够充分评价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就排除了对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或者将未窃得财物部分的行为单独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本案属于连续犯,应当适用连续犯原理,认定为盗窃罪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被告人常某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连续盗窃多辆车内财物,多次盗窃行为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多次盗窃是一个连续的、整体的盗窃罪。把本案的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分为两个罪名来认定,不符合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第三,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充分评价被告人的31次盗窃行为,仍然需要对多次未窃得财物部分的行为进行评价。未窃得财物部分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实质侵害,系多次盗窃未遂。
对于盗窃罪中存在既遂与未遂的评价,应当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方式一并处理既遂未遂,这种评价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对此《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处理也确认了这种方式。
综上所述,连续实施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同时,其手段和方法又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更加符合立法精神、《解释》原意和刑法原理。不宜再将盗窃既遂和未遂部分割裂开来分别评价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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