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平
【案情】
2015年4月13日,胡某的丈夫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被告人刘某以可以找人疏通关系将其取保候审为由,相继从胡某及家人处收取6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5日,牛某的丈夫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A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以可以找人疏通关系将其取保候审为由,从牛某处收取1万元人民币。2008年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A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0年6月,刘某向罗某表示可以帮罗某撤销网上追逃,收取罗某3.8万元人民币。2016年6月24日,罗某被A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刘某又以可以帮罗某撤销案件或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收取罗某家人9万元人民币。
上述三起案件被告人刘某所涉诈骗案经被害人先后报案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2年7月5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5日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7月10日将刘某抓获归案,7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2017年5月12日、5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分别协助A县公安局规劝肖某(涉嫌盗窃)、邱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动投案。
【分歧】
本案中,对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其在被立案侦查后、归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认定为立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时间分别是2017年5月12日、5月15日,均系在刘某犯罪之后、到案之前,依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刘某劝说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时,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掌握刘某所涉案件,故其劝说他人投案自首的行为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立功,但刘某劝说他人投案的行为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应予鼓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于2012年7月5日立案侦查后就说明已经介入了该案,只是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自此时起至2017年7月10日刘某被抓获期间,刘某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只是对于到案后的犯罪分子是否立功及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且认为,要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只能是针对其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中个别比较原则需要量化的内容,作出的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的阐释。但必须明确,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本身,更未取代所解释的法条。故对于司法解释尚未对某一法律规定作出阐释的情况下,自应直接适用该法律,而不能以司法解释尚未阐释为由不予适用,或不问青红皂白强求一律适用司法解释。
本案中,刘某在协助抓获犯罪分子时并未归案(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并不否认此时此刻其所涉的刑事犯罪案件已被立案侦查、其本人已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身份。其未归案只能说明司法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证明其逃避侦查。因此,当刘某协助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时,司法机关是否对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影响立功的成立,更不能由此否定其在协助破获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仅仅是对归案后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应当如何处理作了阐释,并未涉及对于发生在归案前的此类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仅以其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发生在归案后而将其拒之于立功之外,让其享受不到国家法律对于立功者设定的刑事奖励,显然不利于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分化瓦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外,从国家法律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即价值取向上看,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鼓励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改恶从善,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获得宽大处理。既然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对于归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并给予其奖励(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对于归案前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的这类行为,更应当给予奖励。这样做,不仅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更加表明该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改邪归正的实际行动,按照自古以来举轻以明重的法律思想,更应该倡导和鼓励。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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